以立法引领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本报记者 彭 波
4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自2009年施行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重大贡献。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保障国有股权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国有股权董事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或者提名机构。
修订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作出专门规定。细化了审计委员会履职的具体要求,对人员构成、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条件保障等作出规定。
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与预算法相衔接并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根据企业和行业类型完善资本收益上交制度。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当兼顾企业发展和全民共享,主要用于注入国家出资企业资本金,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界定,原则上划分为功能类、公益类、商业类3种类型,并对考核方向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考虑实践中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
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本报记者 张 璁
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杜家毫作了说明。
杜家毫表示,修订草案坚持依托双层经营体制发展中国特色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落实“三权分置”的内容,明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在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增加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等内容。同时,修订草案落实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将“林业”修改为“林草业”,增加发展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发展草原畜牧业、发展食物产业等内容。
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促进农民增收,修订草案推动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农业农村投入格局,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明确将农业作为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强化增加农民收入措施,通过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劳动者权益等多种途径促进农民增收。
修订草案明确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视人才支撑,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农业科技、教育与人才’。”杜家毫介绍,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创新平台和创新主体能力建设,鼓励新技术应用于农业,加强农业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增加加强涉农学科、专业建设,开展农业技术技能和就业培训,培养乡村本土人才等内容。
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上,修订草案将“农业绿色发展”单独成章,增加鼓励和支持采用节约集约的种植养殖技术、加强病虫害生物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依法实施农业生态保护补偿、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完善城乡融合发展内容,规定依托农业农村特色资源发展新业态,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居住、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等内容。适应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的新情况,对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等作出规定。
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本报记者 张 璁
为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保障国家水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作了说明。
李国英介绍,修订草案明确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厉行节约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安全战略储备体系。
在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规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同时,修订草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为加强水资源配置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修订草案明确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原则,规定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强化水资源超载治理上,修订草案规定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超载地区名录,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并实施综合治理。
李国英表示,健全节水促进机制,修订草案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修订草案专设“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一章,规定国家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对江河、湖泊实行名录管理;明确江河、湖泊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和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及其管理保护措施;严格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规定建设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明确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个人开采的河道砂石土。
修订草案还专设“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一章,规定从事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水工程开展登记并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库安全,禁止侵占水库库容;建立综合调度体系,实施水工程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