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做实定分止争,传递司法温度,推动“司法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8月4日下午,石家庄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刘剑、周天明主动下沉至当事人所在地的行唐法院组织调解,现场成功化解两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均为毛某,被告不同,案情基本一致。原告毛某向两个案件的被告借款,但被告以原告出借资金不是自有资金、未明确借款的真实时间和首次借款的借款凭证及付款记录等因素,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行唐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
调解经过
石家庄中院一直希望促成两个案件当事人当面沟通并做调解工作,但因多数当事人在行唐,且双方代理人经多次联系不能就调解时间协商一致,鉴于此种情况,为方便当事人并促成案件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民一庭法官助理刘剑、周天明当即决定通过就地化解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第一时间与行唐法院一审法官进行沟通,共同梳理案情细节、核对关键证据、厘清争议焦点,达成上下联动调解的共识。
8月4日下午,民一庭法官助理刘剑、周天明前往行唐法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从“情”与“法”两个维度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审慎考量利弊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助理刘剑、周天明的反复沟通与不懈努力,在两级法院的协同配合下,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至此,两起案件共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此次石家庄中院下沉基层就地解纷,不仅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更以实际行动减少了当事人诉累,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下一步,行唐法院将以此次调解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与上级法院的协调联动,踏实践行“如我在诉”理念,落实司法为民责任担当,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