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城县法院审结并公开宣判一起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罚金4万元、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民币63664.92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2025年1月16日,被告单位某甲公司与被告单位某乙公司签订《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CEMS125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2024年6月份至7月份,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节省公司经营成本,指使本公司环保专员齐某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干扰CEMS125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37天,上传虚假数据。因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某甲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后无法被实时监测,从而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大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从严从速依法判决。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诉讼代理人对本院提出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求均无异议,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接下来,大城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