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定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以高度的责任感、极大的耐心和精湛的业务能力,不厌其烦地组织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兼顾各方利益、可实现共赢的分期付款调解协议,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深刻内涵。
合同履行遇阻 企业权益生困
这起纠纷的原告是一家混凝土公司,被告是承建某区域改造项目的郭某。双方基于项目建设需要,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供应混凝土,被告则按约定周期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签订后,作为供货方的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履行了供货义务,保障了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然而,作为采购方和付款义务人的郭某,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货款。
随着时间推移,欠款数额不断累积。截至今年8月18日,经双方核算确认,郭某欠原告公司混凝土货款本金达33万余元,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损失共计2.4万余元。面对这笔不小的款项,原告多次与郭某协商,希望其能履行付款义务,以缓解自身企业面临的资金周转压力。但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之路陷入僵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该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判决并非最优路径 调解方为上策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当即细致查阅起诉状、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了初步梳理。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对欠款本金数额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
“单纯从法律程序和审理效率角度出发,直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似乎是最快捷的结案方式。”承办法官深入思考判决可能带来的后续影响:一纸判决虽然能够明确法律责任,但很可能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使双方关系彻底破裂,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另一方面,法官了解到被告郭某作为项目承包人,其资金回流确实存在一定周期性和困难,若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可能超出其当前履行能力,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原告的胜诉权益也可能无法及时、充分实现。这种“双输”的局面,显然不是司法追求的最佳效果。
“办案子,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表面,更要看到案件背后的企业困境、人情事理和社会效果。”承办法官秉持这一理念,在经过审慎评估后,认为该案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
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保障原告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为被告争取缓冲空间,维护其继续经营发展的能力,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力求寻找一条能够平衡双方利益、实现互利共赢的最优路径。
不厌其烦沟通 法理情交融促共识
调解,并非简单地“和稀泥”,而是一项需要极大耐心、智慧和沟通艺术的工作。承办法官深知,要打破僵局,必须深入了解双方的深层需求和顾虑。
调解伊始,双方立场分明,互不相让。原告方强调自身严格履约却未能及时收回货款,企业面临现实资金压力,情绪较为激动。被告郭某则就自身经营困境、款项回收周期长等情况大倒苦水,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表现出畏难情绪。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没有气馁,而是制定了分头沟通、逐个疏导、逐步靠拢的策略,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不厌其烦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面对被告郭某,承办法官侧重于释法明理,强化其责任意识,耐心地向其阐明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其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欠款本金以及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损失。法官还详细解释了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引导其正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摒弃侥幸心理。
面对原告混凝土公司,法官则侧重于倾听与引导,争取其理解与让步。法官耐心倾听原告陈述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对其焦急的心情表示理解,同时也将了解到的被告郭某当前的实际履行能力、项目资金周转等情况,客观地向原告进行分析说明,引导原告换位思考。“判决固然能快速确认权利,但如果被告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执行过程可能会漫长且结果不确定。一个能够实际履行的调解方案,或许比一纸难以执行的判决更能解决贵公司的燃眉之急。”法官建议双方从实际出发,寻找一个既能保障原告基本权益、又能让被告有能力履行的方案,实现“放水养鱼”,最终达到债权实现和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双重目的。
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双方在付款总额、分期期数、每期金额、支付节点等细节上反复拉锯。每一次出现分歧,承办法官都及时介入,分别做工作,反复推敲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正是这种不厌其烦、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让双方当事人逐渐感受到了法院并非冰冷裁判的机器,而是真心实意为他们解决问题的平台。法官的诚意和专业,慢慢消融了双方之间的坚冰。
达成分期协议 实现互利共赢
在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专业的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认识到了调解方案对于各自长远利益的保护,放下成见与分歧,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郭某支付原告混凝土公司货款共计35万元,分三期付款。
这份调解协议,不仅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更重要的是设计了一套科学、可行、充满人文关怀的履行方案,既确保了原告的债权核心部分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和保障,并通过分期收款的方式锁定了回收路径,又为被告郭某预留了充足的资金筹措时间,避免了因一次性支付压力而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困境,激发了其继续履约、努力经营以按期付款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