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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代理遇难题?大厂法院首次指定居委会破解困境
发布时间:2025-11-5 9:56:46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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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厂法院在审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指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诉讼代理人,成功化解了当事人“无人代理”的诉讼难题。此案系大厂法院首次指定居委会担任居民诉讼代理人,切实保障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金某户籍地为吉林省,自2022年起在夏垫镇居住生活,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无兄弟姐妹,唯一的近亲属便是女儿金某甲。2019年,金某被诊断为认知能力下降、痴呆,急需大量治疗及养老费用,但金某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无奈之下,金某甲向大厂法院申请宣告母亲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以便顺利办理后续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由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人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否则,诉讼无法进行。金某甲作为申请人已参与诉讼,而金某无其他近亲属可担任代理人,“代理空缺”问题导致案件无法推进。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向申请人金某甲说明案情及当前困境,并前往金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向工作人员详细讲解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程序、居委会担任代理人的法律依据,以及金某面临的治疗费用支取难题。经过法官的细致沟通与材料出示,居委会同意担任金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代理人确定后,在法院的组织下,金某甲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金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金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收到鉴定意见后,及时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判决指定金某甲为金某合法监护人,案件得以圆满办结。

“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推进诉讼程序,是居委会服务群众、化解群众难题的职责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后续居委会还会定期对金某一家进行回访,切实把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此次案件的顺利办结,不仅是大厂法院积极破解审判实践难题的生动体现,更加强了法院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协作,构建了司法与基层治理联动的良好格局,为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责编: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