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投稿信箱:yzdb@163.com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法院在线>>行唐县人民法院:“学在深处”微课堂——人民法院案例库追偿权纠纷案例讲解
行唐县人民法院:“学在深处”微课堂——人民法院案例库追偿权纠纷案例讲解
发布时间:2025-12-23 10:05:09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字体: 】     打印

12月22日,行唐法院开展“学在深处”微课堂,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张皓皓,选取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具有代表性的追偿权纠纷案例,结合审判实践,与全体干警共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转让后的追偿权纠纷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协议管辖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债权同时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部分担保人代偿租金并受让租金债权的,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的,或者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除此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部分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在没有特别约定或不符合法定情形时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整堂课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干货”满满,有效加强干警之间的业务交流与经验共享,进一步凝聚了审判智慧,助力法院整体审判质效提升。

责编:檀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