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因离婚后财产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在新乐市人民法院协神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王玉海的多次上门调解下,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4年7月6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3月12日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村东的四间房屋,东侧两间归被告马某某所有,西侧两间归原告李某某所有。然而,协议生效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拒绝向原告交付其所属的两间房屋,且未腾退屋内物品,致使原告长期无法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生活居住受到影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由特邀调解员王玉海进行先行调解。他认真查阅材料,深入了解案情根源,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多个维度出发,耐心阐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他多次上门沟通、细致疏导,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马某某自愿租赁属原告所有的西侧两间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000元,于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付清了2026年度的房租。至此,这起财产纠纷得以圆满调解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房产交付难题,以租赁方式满足了双方各自需求,避免了后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冲突,也有效修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告马某某特赠送锦旗,对调解员公正专业、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表达诚挚谢意。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感满意,纠纷得以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