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行唐法院开展“学在深处”微课堂。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张灿双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选择典型案例,与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中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以马某正当防卫案为例,付某醉酒后滋扰马某,砸毁其门窗并扬言杀人,马某报警后持械躲避,遭付某持刀砍击,马某反击划砍付某后报警等候,付某失血性休克死亡。马某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付某死亡,但不可单纯以死亡结果的出现而直接认定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案发时系夜间,在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马某住宅安宁权与生命权双重威胁的情况下,马某的防卫具有必要性。马某在厮打中用刀划砍致付某死亡,其行为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主动加害,且马某左后背、左手、膝盖等部位亦受伤,可见付某对马某实施伤害行为的危险程度较高。马某的防卫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方式和强度相比未相差悬殊、亦未明显过激,故马某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防卫人遭受他人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使用防卫工具实施反击致人死亡,对于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定罪量刑与情节认定问题。以徐某琴拐卖儿童案为例,徐某琴在生育后不到2个月即在社交软件上发布送养男婴的信息,后通过网络主动联系陌生的收养方马某兵,提出索要10万元“营养费”,还与马某兵商讨了“营养费”数额。次日,徐某琴在与马某兵系首次见面、未核实马某兵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签订“领养协议书”,在收取5.5万元后即将男婴交由马某兵带走,后其将所得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借贷及消费。因此,徐某琴显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对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行为,要严格区分民间私自送养和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限。对于能否认定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判断:一是审查是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如生育子女后即将子女出卖;二是审查行为人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真实原因,行为人是否已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三是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的目的、用途及态度,着重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实践中,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收养方经济能力的不同,也不能唯获取钱财数额的多少简单判断。
本次微课堂通过“案例拆解+规则提炼”的方式,清晰梳理了正当防卫认定的边界标准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适用规则,为干警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有效提升了干警处理类案的业务能力与裁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