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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 | 高效调解化纷争 当庭履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6-2-10 9:17:38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冯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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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沽源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矛盾实质化解的良好效果,彰显了司法在维护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2025年8月26日,原告乔某受被告殷某雇佣,在沽源县某工地从事装卸木板作业。期间,河北某建工公司在该工地施工的塔吊吊运木材时,不慎将位于货车上的乔某碰落致伤。乔某随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多处骨折。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乔某将殷某及河北某建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冯法官经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关系相对明确,具备调解基础。于是,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冯法官多次组织各方进行沟通,围绕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标准及法律关系等内容,从法、理、情多角度进行释明与引导,促使当事人理性协商。最终,经过法官的多轮沟通,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于当庭履行:河北某建工公司向乔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5000元,殷某支付各项费用15000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常见类型,其顺利化解生动诠释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承办法官通过专业释法与耐心疏导,引导各方在明晰责任的基础上互让互谅,快速实现权益兑现,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沽源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官提醒

从事建筑施工、装卸搬运等作业时,用工方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供劳务者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各方应积极协商,依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积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以理性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责编: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