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汪某系鹿泉区某小区居民,2026年1月22日,汪某骑电动车途经小区门口时小区起落杆下落砸中汪某导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就赔偿事宜与小区物业公司沟通未果,遂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鹿泉区法院立案庭干警徐艳艳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调解,符合法院与区综治中心联动化解条件。徐艳艳认真仔细地向当事人介绍综治中心高效、经济、和谐的解纷优势,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通过综治中心调解纠纷。根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综治中心调解案件分流对接相关规定,徐艳艳初步审查完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后将该案材料推送至鹿泉区综治中心开展调解。
2026年2月3日,民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董会丽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鹿泉区综治中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并非简单“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兼顾法理与情理。一方面,明确物业公司对小区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法定义务,其疏忽大意导致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纠纷实际情况,引导双方理性看待诉求。最终达成的赔偿方案: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汪某赔偿金5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调解达成后,汪某于当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正式撤回对物业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次纠纷的成功调解,生动诠释了“有事先调解”的优势与价值。在社会生活中,邻里之间、群众与服务主体之间难免产生各类纠纷,诉讼并非唯一途径。区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具有贴近群众、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的特点,是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重要防线。法院与区综治中心联动解纷,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精准分流至专业调解力量,让矛盾化解在前端、消除在萌芽,是法院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落实“非诉挺前”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鹿泉法院将持续深化“法院+综治”联动机制,充分利用调解资源,助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