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在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即将来临之际,河北高院召开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25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25年,河北法院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抓手,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信力持续增强。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9810件,审结18910件,同比分别上升30.19%和24.01%,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受理专利案件1903件,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障;受理商标案件5082件,加大对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受理著作权案件10990件,强化著作权保护与价值引导;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344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全年判赔惩罚性赔偿金额达七百余万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规制,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
发布会上,河北高院发布了青岛某种子公司与行唐某农业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北京某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文化传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我们公布10个典型案件,主要目的是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和市场经营主体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利军表示。
“高质量”受到“严保护”,违反公序良俗要规制
青岛某种子公司系“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生产经营被许可人,因发现行唐某农业经营部通过抖音、快手平台及实体店铺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公证处公证鉴定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农业经营部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经营部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种业安全关系着粮食安全,侵权人采用白皮袋包装销售被诉侵权种子,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依职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霞表示,河北法院落实严格保护,坚持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对种子销售单位以白皮袋包装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予以惩罚性赔偿,充分体现了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服务种业科技创新的鲜明司法导向。
北京某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系“
(大红门)”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标识使用已久、权利稳定,且在“肉、猪肉、猪肉食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石家庄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微信宣传、店面销售“案板”产品时,在案板商品上使用“大红门”用以标识产品来源。该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
”商标在“猪肉食品;肉;猪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大红门”案板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大红门”案板。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前提条件。”王霞介绍说,本案侵权商品“案板”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种类“肉;猪肉”,不属于同类型商品,存在需要跨类保护的情况,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对“大红门”商标认驰需要参考的法定因素,如为大众所熟知、持续使用、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广泛宣传等进行梳理,明确原告“大红门”为驰名商标,应予以跨类保护,对于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使用行为,予以制止打击,彰显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原告钟某设计了某罗盘盘面,委托加工厂加工成商品进行售卖,被告唐山某工艺品店在快手网络平台售卖罗盘商品,钟某主张唐山某工艺品店售卖的罗盘商品与他售卖的罗盘商品构成高度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所主张的罗盘盘面,设计基础为古代用于勘测风水的罗盘,该设计基础既不属于文学、艺术领域,也不属于科学领域,更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发展,即使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劳动,亦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判断一种表达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是否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本案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作品价值导向审查’的前置性,创作与经营行为需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王霞表示,这次发布典型案例的特点之一就是保护与规制并重,针对不良文化,人民法院依法规制,防范权利过度扩张,促使创作者和经营者自觉规避封建迷信内容,转向创作积极健康、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文化产品,从而推动文化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科学认知与健康的文化氛围,增强公众对封建迷信内容的辨别能力。
探索新兴领域审判路径,引导规范使用数字作品
文某使用某电脑制图软件创作了“大某猫”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分别在小红书及微博平台完成首次发表,并向重庆市及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文某发现某箱包厂擅自在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与案涉美术作品相似的商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当庭演示了通过平板电脑的某电脑制图软件,逐步手绘案涉美术作品的完整创作过程,体现出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判决某箱包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文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手绘软件等电子创作平台日益普及,软件辅助创作已成为绘画等领域的重要创作形式,但软件作为创作工具,并不等同于‘共同创作者’。”王霞表示,本案通过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人类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鼓励创作者积极运用电子创作工具开展创作,进一步激发数字文化创作的活力,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传递了明确的法律导向——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通过软件辅助创作的作品,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使用数字作品,尊重和保护数字创作作品知识产权。“当前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人民法院强化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加快探索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权益保护和行为规制的司法路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司法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课题。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者团队归口审理,这一安排精准把握了数据民事纠纷与传统知识产权纠纷在无形财产保护逻辑上的高度契合性,明确数据民事纠纷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受理,旨在通过专门集中审理,加强对数据民事纠纷的深入研究,为构建和完善体系和谐、规则合理的数据基础制度提供司法支撑。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梅介绍,河北法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一是明确级别管辖衔接,12个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各司其职,同时指导辖区内具有知产案件管辖权的16个基层法院做好数据纠纷审判工作。二是建立涉数据纠纷专门标识与报备制度,对涉及数据抓取、数据产品侵权、数据产权登记效力等新型案件实行统一登记、跟踪研判,确保新类型案件在裁判规则形成阶段及时汇总至省法院民三庭。三是依托京津冀司法协同机制,与京津两地法院就数据纠纷跨区域管辖协调、裁判标准统一等问题建立常态化沟通平台。
“数据保护制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河北法院将坚持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依法平等保护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各类数据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界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厘清权利边界。”张晓梅表示,河北法院持续深化“司法+行政+学术”联动模式,同时强化诉前调解与专业审判的衔接,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行业专业优势,既实现数据权益的有效救济,又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现多赢共赢。
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建立机制长效预防
刘某系某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其独立设计的案涉美术作品兼具艺术价值与市场影响力。某县作为“雕塑之乡”,全县聚集的雕塑设计、生产、销售企业众多。刘某发现该县域内多家雕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侵害其著作权,遂提起12起诉讼,请求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刘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雕塑产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本案属于县域特色行业著作权侵权的批量纠纷,被诉侵权人众多,若简单判决,不能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遂依托该地区著作权纠纷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某石雕协会和某瓷器协会参与调解,两家行业协会各派出一名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与法院特邀调解员共同开展工作。在与刘某沟通过程中,指导法官了解到,除已经诉至法院的12起诉讼外,还有19起诉讼准备起诉。指导法官对首批12起案件及未起诉的19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并牵头组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业协会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与31名涉嫌侵权企业主“面对面”调解,对该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进行集中化解。
“本案例系涉及县域经济支柱行业企业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纠纷数量较多,如不能妥善化解,不利于该地区支柱行业有序发展。法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联合开展先行调解,充分发挥 ‘行业纠纷行业解’的专业优势。”王霞介绍说,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重点就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讲解了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为纠纷处理做好铺垫;行业协会发现企业主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精准的解决路径,消解了企业主忧虑;法院则积极履行指导调解职能,通过现场讲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指导调解员准确把握审核证据的要点,发挥了厘清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的指引作用;特邀调解员则采取“背对背”沟通与类案比对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批量纠纷得以实质化解,降低了当事人解纷成本。
据了解,本案调解成功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建立联动机制,定期走访当地雕塑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导,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根治该区域知识产权侵权扎堆发生、反复发生的问题,推动当地雕塑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了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有效平衡。
据悉,此次发布会重点发布了3件多元化解纠纷典型案例,分别为通过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化解纠纷、“法院+市场监管+行业协会”合力化解纠纷、通过追加生产商从侵权源头化解纠纷,旨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全省法院多起调解经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