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龙河法庭在审理一起鱼塘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鉴定室,创新运用“以鉴促调”工作方法,成功化解一起因鱼塘坍塌导致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侵权赔偿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谭某将自有鱼塘出租给被告王某使用,在租赁期间,被告王某在抽水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鱼塘坍塌,造成鱼塘周围钓鱼台,相关配套设施与设备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面临一个现实难题,鱼塘已经坍塌,现场原貌遭到破坏,导致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准确确定,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标准等问题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损失难定,调解难成、鉴定难做”的三重困境,如果酌定损失判决势必会造成案结事不了,于是承办人转变思路,主动作为,引导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鉴定室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就“无法做出确定损失数额鉴定”的原因向当事人做出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这一专业意见,使双方当时对损失认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双方初步确定了赔偿数额。
龙河法庭抓住有利时机,于鉴定结束的次日就将双方传到法庭,结合鉴定室的专业判断以及先前多次调解的基础,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帮助原告合理评估损失范围,避免
过高诉求。双方最终在鉴定意见确立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该案件的成功处理,是龙河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鉴促调、调判结合”工作理念的生动实践。在损失数额客观上无法精确认定的情况下,龙河法庭没有简单的放弃调解,而是通过科学引导鉴定程序,借助专业力量厘清事实边界,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和专业支撑。
“以鉴促调”的工作模式,即破解了“鉴定不能”带来的审理障碍,又避免了因事实不清可能导致的裁判不公风险,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