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家属专程来到深州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张蜀敏手中,对法院公正审理、明法析理,促成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表示诚挚感谢。
一、案情回顾:六旬老人车祸离世,双重“同等”引担忧
2025年11月18日清晨5时许,外地来深州探望女儿的六旬老人齐某,在前往客运站乘车返程途中,步行通过道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齐某仍因伤势过重,在住院48天后不幸离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齐某与王某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与此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齐某系在自身疾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多发伤并发肺部感染、脓毒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疾病在死亡原因中各占同等作用。面对“事故责任同等”和“死因各半”的双重认定,原告家属在承受丧亲之痛的同时,也深恐赔偿金额会因此大幅“缩水”,对法律能否给予公平回应心存疑虑。
二、公正审理:以法为据定纷争,厘清两类“责任”边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蜀敏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认真查阅案卷材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开展法庭调查。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齐某身患多种重度疾病,鉴定意见认定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各起同等作用,故原告主张的损失中,50%不应由被告承担,剩余50%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处理。
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双重打折”抗辩,法院经审理后明确指出,必须厘清两组不同概念:
1、关于事故同等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齐某与王某某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是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过错划分。因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加重机动车一方10%的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关于死亡原因同等责任。 鉴定意见中“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同等作用”的结论,属于医学层面的原因力分析,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该条文所指的“过错”,指向的是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非其自身的身体特质或既往病史。齐某生前虽患有疾病,但该疾病并非其对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不能成为在事故责任比例内再次“打折”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三、积极履行:判决生效即赔付,权益落地有回音
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全部赔偿款项及时支付给原告。从裁判到履行,整个过程平稳顺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切实保障。
“太感谢法院的公正执法了,是你们给予了我信心,让我倍感温暖。”原告在赠送锦旗时对张蜀敏法官动情地说道。锦旗虽轻,情谊深重。这面锦旗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更是对法院干警的激励与鞭策。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深州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每一起案件,持续提升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