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商事纠纷。近日,阜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支付部分货款,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苗木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约定苗木,合同总价款为199993元。被告孙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对接交付苗木等事宜。后原告依约将苗木交付至被告指定地点,供货完毕后,原告和被告公司在《结算单》中盖章确认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99993元。被告向原告支付3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支付,尚欠货款169993元。原告联系被告公司孙某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孙某明确承认拖欠原告货款,并承诺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孙某因账户冻结情绪较为激动,主动来院询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接待被告孙某时详细耐心倾听其诉求和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其账户冻结及欠付货款情况分别从法律、证据各方面进行司法释明。
原、被告庭前联系后表示想到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立即确定好时间后通知双方来院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过程是激烈的,因原告对被告孙某之前所提的调解意见当场表示不认可,明确表示另一被告公司必须在本案中与被告孙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孙某表示不同意,陈述实际买方并非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双方对欠付货款的主体产生很大分歧,又因被告公司未送达,未有人员到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司法释明,就欠付货款主体向双方进行司法释明,后调解失败,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后让其离开。
为做到定分止争,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明确表示案涉货品非己方订购。承办法官将证据材料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就责任承担情况询问其意见,并就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向被告公司进行司法释明。经过多次联系调解和司法释明后,原、被告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当场给付部分款项。
下一步,阜城法院将继续加大调解力度,精准化解商事纠纷,全力提升矛盾化解效率,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