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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法院:未成年人侵权 监护人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 10:03:27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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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滦南法院倴城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由未成年人侵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居民,2023年10月1日,被告8岁的女儿在楼下玩耍时将原告车库前的三脚架移动至原告的汽车后方,致使原告在倒车时撞到三角架,造成车辆损伤,修车费用花费1500 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款项时,被告表示拒绝赔偿,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滦南法院。

  滦南法院倴城法庭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被告释明法理,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的监护职责,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也与原告协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原告也认识到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在倒车时先观察周围环境。

  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责编:檀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