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声•一叶知秋】
在审理一起个体工商户诉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虽涉及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但背后却折射出当前行政执法中如何精准把握“过罚相当”原则的普遍性问题。2024年6月,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个体工商户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个体工商户系首次违法,违法所得仅138元,货值金额844元,且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5万元罚款,虽于法有据,但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匹配,处罚力度明显偏重。
【司法良方•靶向发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承德县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暴露出的行政处罚“过罚失当”问题,向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2025〕承县法建8号司法建议。1.建议自行撤销原处罚:为更好地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确保执法公平、公正与合理,建议对该案原处罚决定予以撤销。2.建议统一类案处理标准:对其他在行为类型、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上高度相似的案件,参照本案结果一并妥善处理,以统一执法尺度。
【治理回响•余音绕梁】
收到司法建议后,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予以采纳复函。该局依据司法建议的精神,对相关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及另一起类似案件的处罚决定进行了主动变更,将原5万元罚款撤销并变更为1万元,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一纸司法建议,不仅让两起行政处罚实现“量罚过重”到“过罚相当” 的转变,更成为执法理念从“一罚了之”转向“惩教结合” 的鲜活例证。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个体工商户违规经营案件,却深刻折射出行政执法中实现‘过罚相当’这一普遍性课题。”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承德县人民法院聚焦行政执法合理性,推动处罚回归“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积极回应纠偏,将“建议”转化为“治理实效”。这一过程不仅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效保护了小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执法标准的统一规范,成为司法与行政协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