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社交已成为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些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就在网络上发布带有辱骂、诽谤色彩的言论,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近日,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私人纠葛,在网络上发布带有辱骂、讽刺色彩言论的侵权案件,被告被判处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一名小有名气的网络主播。被告邓某为原告粉丝,于2024年5月11日发表带有原告网络昵称的微博,表示被告本人作为原告粉丝群管理员,将属于原告的14个粉丝群名及群头像全部更名、更换,内容均带贬低原告名誉权的意思。同时解除群“禁言”功能,导致大量不良言论大肆传播。原告作为知名主播,在社会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上述言论一经发布,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原告名誉被损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鹰手营子矿区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充分了解案情,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邓某是否侵害了原告刘某的名誉权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法官判决
此案中,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此案起因源于被告认为其朋友与原告存在感情纠葛,在未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利用其作为原告刘某QQ群管理员的身份,将多个群名及群头像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均带有贬低原告名誉权的意思,同时解除群“禁言”功能,引起群中广泛讨论。被告更改的文字及头像内容,已经构成对原告刘某的诽谤、侮辱;其解除“禁言”,引起广泛讨论,10个更名的QQ群成员数量多达8000余人,且群聊内容多为贬低原告人格、损害其名誉的发言,对原告刘某名誉损害后果严重,构成对原告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对于被告辩称其言论基于事实,并非捏造虚构,其主观目的为保护朋友及弱者,且原告刘某作为被更改名字及头像的群的群主,亦可自行改回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是否能够自行更改并不是界定被告行为是否侵权的因素,且被告在其社交媒体账号发文承认更改群名、解除“禁言”系冲动所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侵权行为,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被告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案中,被告邓某对原告刘某名誉权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被告邓某在网络社交媒体个人主页发布了相关侵权内容,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范围依法应以此范围为准。原告刘某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依法应认定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方式为:其在个人某网络社交媒体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并持续保留30日;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合计16145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且被告已履行了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