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何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宽城镇某街向某路方向行驶,驶至某街某公交站前路段时,剐撞到赵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驾车逃逸,随后于当日稍晚间被查获。经鉴定,何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52mg/100ml;被害人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事后又肇事逃逸,造成一人轻伤后果,且未对被害人损失予以赔偿,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依法作出裁判: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应予以依法惩处。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清晰彰显出司法机关对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从严惩处、宽严相济的裁判原则。一方面,虽然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50mg/100ml,但其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重追责,明确传递出醉驾肇事、逃逸拒赔必受严惩的司法信号;另一方面,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也保障了认罪认罚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统一,为同类醉驾肇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向社会公众警示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律后果,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司法防线。
醉驾零容忍,肇事必追责,逃逸罪更重,守法方行稳。宽城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务必时刻绷紧交通安全之弦,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后切勿驾车上路。同时还要高度警惕“隔夜酒”风险,饮酒后即使间隔一夜,体内酒精含量仍可能超标,次日驾车同样构成酒驾、醉驾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