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采取赊欠方式结算。后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仅载明欠款金额、欠款人签名,未写明债权人姓名,亦未注明欠款事由。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李某给付部分餐费,剩余7500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给付剩余餐费。
裁判结果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餐饮服务,被告李某应及时向原告支付餐费。原告提交的欠条,虽未载明债权人,但由原告持有,可推定原告系案涉债权的权利人。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在一审中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餐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农村地区,熟人之间赊账消费较为常见,部分群众证据意识不强,书写欠条较为随意,债权人、欠款事由等关键信息缺失,极易引发纠纷。本案提示两点:
第一,出具欠条应当尽量要素完备,写明债权人、债务人、欠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减少因凭证瑕疵产生争议。
第二,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当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拒不出庭不等于债务自动消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消极回避诉讼,只会丧失举证抗辩机会,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