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绿色继承 代办不动产登记 老年人权益保障
【案件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闫某于1986年死亡,其配偶刘女士于2007年死亡,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三名女儿,分别为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闫某名下留有两套不动产,为闫某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夫妻二人死亡后,遗产始终未办理继承分割手续。2025年12月,闫某与刘女士的大女儿去世,该继承人生前终身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现闫某夫妇的二女儿、三女儿作为现存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上述两套房产的继承公证,协商约定由二女儿、三女儿各取得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两名继承人均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往返各部门调取证明材料存在较大现实困难。同时因被继承人闫某去世年代久远,人事档案保管不全,档案材料大量缺失;被继承人配偶刘女士为家庭妇女,无就业及人事档案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父母婚姻关系证明、大女儿未婚无子女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自行多方奔走均未能收集齐全相关证据,继承手续一度陷入停滞。为保障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公证处开启绿色继承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由公证机构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减轻老年当事人举证负担,切实解决老年人继承办证难的现实困境。
【公证办理情况】
本案属于年代久远、证据材料缺失的家事继承案件,且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均为高龄老年人,行动能力有限,若严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要求老年当事人自行完成全部证据调取,当事人将难以完成举证义务,合法继承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实现。为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规定,践行绿色继承公证服务理念,公证处决定对该案予以容缺受理。
正式受理案件后,公证人员向两位老年继承人充分释明继承法律关系:被继承人闫某、刘女士先后死亡,其遗产应当由三名女儿共同继承;大女儿于父母死亡之后去世,其终身未婚、无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晚辈亲属,大女儿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即本案二女儿、三女儿继承。结合当事人协商意愿,二人达成继承约定,两套不动产由二女儿、三女儿各继承一套。
针对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启动依职权调查程序。公证工作人员持公证调查函,先后赴辖区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底档、历史户籍登记档案,调取被继承人闫某、刘女士的死亡户籍注销记录,核实二人婚姻存续及子女家庭成员信息;调取大女儿户籍档案,核实其婚姻状况,确认大女儿无配偶、无子女的客观事实。针对父亲档案灭失、母亲无工作档案的客观现状,公证人员结合户籍原始档案、亲属陈述,辅以亲属核实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弥补档案材料缺失带来的证据缺口,不再要求老年人继续补充无法取得的书证材料。
办理过程中,考虑到两位继承人年事已高,公证人员耐心接待,逐项解读继承法律后果,反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核实二人对于房产一人一套的继承分割方案系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充分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与处分权。在全部事实核查清楚、证据链条完备后,公证处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考虑到高龄老年人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再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仍存在跑腿办事的现实困难,为进一步减轻老年人办事负担,公证处延伸公证服务,在征得两位继承人同意后,由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持继承权公证书以及登记申请材料,代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全程代办过户手续,两位老人无需再到登记窗口现场办理,最终顺利申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真正实现老年人继承事务“少跑腿”。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公证机构践行绿色继承,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家事公证案例。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久远、档案材料灭失,是家事继承的常见难题,而老年群体身体条件受限,收集证据、往返政务部门存在诸多不便,如果机械适用举证规则,会直接造成老年人财产权利“看得见、办不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益,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公证的依职权调查、容缺受理、绿色继承机制,正是该立法精神在公证实务中的落地。公证机构不再将全部举证责任压给老年当事人,通过公证调查权调取公安户籍历史档案,以多种证据互相印证,构建事实证据链,破解老旧档案缺失的现实障碍。
本案同时体现公证服务的延伸价值,不止停留在出具公证书环节,还提供代办不动产登记的便民服务,减少高龄群众办事流程。公证机构在家事案件办理中,既要坚守事实与法律底线,保证公证文书客观合法,也要兼顾当事人现实处境,优化办事流程,化解老年人继承办证难,切实守护老年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家事公证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