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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扩大野生动物致损失补偿范围

 
2016-7-2 10:00:4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此次三审稿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更加充实完善,规定得更加清晰具体,针对性、操作性都比较好,总体上赞同这个草案。

  修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条件,增加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奖励的规定,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以震慑不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损害补偿应考虑动物分类

  陈光国委员指出,在我国一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野猪的生存环境也大为改善,在一些地方野猪猪丁兴旺,族群发展越来越大,随之而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越来越大。

  “我所工作过的地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及其财产损失有90%以上是野猪造成的,因为要保护,农民怕违法,打也不敢打,而野猪造成的损失是赔也无人赔。老百姓对此颇有微词,要求对野猪之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呼声日益强烈,地方政府对此也感到很为难,要补偿于法无据,不补偿于理不公。”陈光国感慨说。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三有”(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猪位列其中,而在国家规定的一类或者二类的野生动物名录当中却没有。陈光国认为,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把“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存在法律缺陷。

  “对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该补偿的就应该补偿,不能让野猪之类的陆生野生动物钻了法律的空子。”陈光国说。

  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同样认为,对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问题,需要考虑到分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只说了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但对‘三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没有提,这就意味着不需要补偿。‘三有’野生动物,特别是对农作物的损害、毁坏是有的,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周建元建议,将“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修改为“因保护野生动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分组审议期间,不少观点认为,在规范赔偿的同时还要建立奖励机制。

  “在野生动物保护区范围内,一些住户和个人为这项工作作了很大贡献,时常会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去伤害保护区内人畜的现象发生,所以建议增加一条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贡献的住户和个人给予表彰,他们为国家、生态平衡作出了贡献,应当适当给予嘉奖。”苏辉委员说。

  刘振起委员认为,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议在明确规定政府保护责任的同时研究充实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内容,从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野生动物。

  “奖励发现、举报以及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个人、组织,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让正面行为得到政府和社会肯定,可以有效激发更多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如果可能,应当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举报机制。”董中原委员建议,建立对发现、举报以及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的机制。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不仅要建立奖励机制来鼓励社会参与,还要加大处罚力度打击不法行为。多位委员和代表认为,当前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仍然过轻。

  “第四章讲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晰,违反了哪条怎么处置,操作性比较强,但是感觉经济处罚的力度太轻,基本上都是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价值的罚款,对那些违法从事野生动物捕猎、制作食品这些人的震慑作用还不够,应该通过严厉的经济惩罚让这些人有所敬畏。”邓昌友委员直言。

  “建议把‘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改为‘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让人不敢犯法,一旦犯法就可能会倾家荡产。总之,经济处罚不能太软,要更严更硬,要让违法者经济上承担不起,使他们不敢为。”邓昌友建议。

  苏辉坦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处罚条款,处罚力度还是太小,体现在罚款的额度起点基本是野生动物本身评估价值的一倍、两倍,上限也只是十倍的水平,既然是对珍稀动物、濒临灭绝的动物进行保护,这样的惩罚力度应该再大一些,让社会减少出现伤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

  周建元建议把第45条中“处一万以下五万以上”改为“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再增加“以前因违法狩猎野生动物处以惩罚的,再次作案从重处罚”。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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