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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作为全国首个地方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规,其立法的初衷是什么?实施后,将会为公众参与环保带来哪些便利?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有序参与环保

  《条例》第一句话即开宗明义:“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条例》明确:参与环境保护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取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和行政许可及环境执法表达意见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等。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白刚介绍,目前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公众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只有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才能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广泛参与的全社会统筹推进的环保大格局。

  《条例》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白刚表示,“当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公众表达环境诉求也存在一些不理智、不科学的行为。加强公众参与的立法,依法有序推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用制度平衡利益关系、用法制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是解决环境领域突出矛盾的制度创新。”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便于公众监督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条例》明确: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是公开环境信息的重要主体。为增强操作性,我省首次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类型。”白刚介绍。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公开的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以及发生过污染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危险性要高于一般工业生产,为便于公众监督和防护,《条例》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布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

  首次就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探索,鼓励环保组织发展

  《条例》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探索。

  《条例》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桥梁”,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可以充当这座“桥梁”。针对我省环保社会组织不发达现状,《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

  违反信息公开将按日处罚,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召开听证会

  “按日连续处罚”是新《环境保护法》增强处罚威慑力的重要手段。为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义务约束力,《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有关部门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权限的首次地方实践。”白刚说。

  听证会也被引入公众参与的范畴,《条例》提出,拟制定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政策或规划、拟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对国家机关拟作出有关环境影响的决定有较大争议等情况,国家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将作为修改和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采纳的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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