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网讯(胡学媛)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线下收取现金、线上兑换虚拟货币的方式,为上游犯罪团伙转移、隐匿赃款。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4年8月至9月初,赵某在明知所收取的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充当“币商”角色,通过买卖U币的方式,线下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资金,再将对应的U币转至上家指定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2024年8月16日、17日,赵某在保定市满城区某公园停车场一轿车内,两次线下收取被害人王某现金共11.2万元,随后将对应价值的U币转至上家指定账户,非法获利1.18万元。
“我只是个普通币商,每个U币只赚5分钱。”审查逮捕阶段,赵某始终以“不明知资金性质”为由进行辩解。面对这一情况,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展开侦查,重点恢复手机数据并固定赵某与上家的聊天记录。经进一步工作,办案人员发现聊天记录中的“给‘车手’交代好,咬定自己币商的身份”“这样一晚上就出来了”等内容,清晰反映出赵某规避侦查的意识和主观认知状态。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结合其交易地点隐蔽、使用非实名通讯工具、获利远超正常水平等多重异常情节,构建起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准确认定赵某的行为已超越单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实质构成了对犯罪所得的转移和转化,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日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当前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等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更危害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大家,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资金转移、兑换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被“高收益”“快回报”所诱惑,谨防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要增强资金往来风险意识,对异常情形的资金往来要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