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周某某申请注册营业执照,并以该营业执照申请注册了某电商平台店铺。为获取不当利益,周某某从不法渠道获得减肥糖果、胶囊、说明书、包装纸盒等,进行分装后以减肥产品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2024年9月,赵某某从周某某网店购买2盒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赵某某购买的减肥产品进行取样、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属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查明周某某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送至曲周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月,曲周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就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审查,积极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案件事实和证据。
8月,曲周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被告周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鉴于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办案法官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