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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解“法结”破“心结” 检察蓝护民生
发布时间:2025-11-24 9:20:04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邸泉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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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案件,要从一个月前的那个夜晚说起。当晚,张某与朋友聚餐时饮用了两瓶啤酒。聚会结束后,他心存侥幸,不顾酒后驾车的风险执意开车上路。行至市区某路口时,酒精作用下他反应速度明显变慢,车辆失控径直撞上路边桥墩。当时现场无其他车辆和行人,看着受损的车头,张某既害怕又慌乱,抱着“撞到的不是人,应该没啥事”的想法,既未报警也未报保险,便驾车匆匆离开。

深夜,张某的车辆因之前撞击造成的损伤严重,在某广场突发自燃。群众发现后及时报警,张某随之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同时,相关部门认定其撞桥墩后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情节。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至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您觉得没撞到人就不算‘交通事故’,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检察官一边说着,一边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精准翻到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指着法条原文向张某解释:“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桥墩属于公共设施,也是公共财产,您撞坏了桥墩,自身车辆也发生毁损,已经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法定范畴。”

张某闻言,身体微微前倾,凑到法条前仔细查看,眉头依旧紧紧蹙着,语气里满是困惑,忍不住辩解道:“可我当时真没想着要逃啊!”

“是否构成逃逸,不能仅凭个人认知判断,关键得看法律明确的认定标准。”一旁的检察官助理顺势接过话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他先亮明法条依据,再结合案情拆解,“您撞了桥墩后,既未及时报警,也没有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反而选择驾车离开。这个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交警部门的调查,规避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事故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只要符合‘发生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这一核心要件,就会被依法认定为逃逸。”

随着两位检察干警条理清晰的释法说理缓缓展开,张某紧锁的眉头渐渐舒展,原本紧绷着的身体慢慢放松,不自觉间将置于桌前的双手轻轻放在了腿上。“闹了半天是这么回事!”他恍然大悟般轻声说道,语气里满是释然与懊悔,“我以前总觉得只有撞了人才是天大的事,压根没想到撞了公共设施也得负法律责任,更不该因为一时慌乱选择逃逸。”话音落下,他眼神坚定了许多:“我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也会主动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以后一定学法守法,再也不犯这样的错了!”

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涿州市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考量张某自愿认罪悔罪、主动弥补损失等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判决生效后,张某特意来到检察院,找到当初为他释法说理的两位检察官,诚恳说道:“多亏你们当初不耐其烦地把法律条文讲透讲明白,让我彻底认清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这份判决我服,打心底里感谢你们!”

在涿州市检察院的日常工作场景中,这样的画面并不鲜见。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涿州市检察院始终秉持一个信念:办案既要“精准发力”守住法律底线,更要“深耕细作”彰显司法温度。不仅要以法为器严惩犯罪、捍卫正义,更要通过走心的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读懂法律边界、认清行为危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针对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引发的涉法矛盾,干警们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式,化身法律“翻译官”与矛盾“调解员”,把严谨生硬的“法条”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家常话”,让法律不再遥远;把程式化的“法律文书”打造成真诚沟通的“连心桥”,让司法不再冰冷。用耐心化解隔阂,用细心梳理症结,用责任心解开当事人心中的“法结”与“心结”,让司法温情浸润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

责编: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