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数字化转型浪潮中,检察工作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今年以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贯彻以科技手段助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以河北省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上线为契机,开启了数字检察建设新征程。
夯实应用基础构建应用体系
1月13日,全省检察机关首次平台培训视频会议如期召开。该院刑事检察业务部门全体干警参训,以饱满的热情投入这场“数字第一课”。大家在认真聆听讲课内容后,围绕线索办理、智能推送等核心功能展开了深入研讨。
为确保平台应用取得实效,该院坚持“全院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一体两面”工作格局。院党组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工作,第一时间成立数智平台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清单,坚决杜绝“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倾向。
同时,该院实施“数智平台人才培育工程”,创新“以新带老”传帮带机制:先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深度培训,再由年轻干警向资深检察官讲解操作技巧,确保全员覆盖、共同提升。
释放数字生产力监督质效双提升
该院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引导检察官将平台应用与日常办案紧密结合,让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真正转化为法律监督的“生产力”。
自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运行以来,为该院推送线索122条,目前该院已受理线索109件,回收线索13件。通过线索受理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既维护了司法文书严肃性与权威性,更充分彰显了大数据监督平台实战应用价值。
借用平台之智破解疑难问题
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不仅在刑事诉讼监督领域发挥作用,更深度嵌入刑事诉讼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核心业务。
张某盗窃案中,面对酒店经理将客房内现金误认为遗失物取走这一特殊情形,承办检察官面临刑法理论中占有判断与事实认识错误交叉适用的问题。依托平台“河北检察知识服务类案系统”及“AI助手模块”,快速检索并分析占有理论、罪名适用等问题。在平台提供的智能分析辅助下,承办检察官经实质审查,认为张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认定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
曹某某诈骗案中,曹某某身为股东以办理工商登记需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资金为由索要钱财,并利用伪造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登记证书进行工商登记。承办检察官面临刑法理论中公司股东这一特殊犯罪主体骗取公司内部人员钱财是否涉嫌其他罪名问题。通过“河北检察知识服务类案系统”检索类案规则,承办检察官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曹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其行为性质是否能被归责于诈骗罪尚不明确,故最终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以上案件处理充分彰显了大数据平台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面价值,推动办案模式从经验依赖向数据驱动转型。
如今,在信都区检察院,“人人用平台、案案求极致”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一线检察官们借助数字赋能,正在以更新的理念、更高的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