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春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团队(以下简称“春曦”未检团队)受邀走进辖区小学,为全校教师开展强制报告制度与校园欺凌防治专题法治培训,进一步压实校园保护主体责任,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
“春曦”未检团队紧扣教师履职需求,采用“政策+法律+案例+实操”授课模式,系统解读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意义、核心内容,明确报告主体、法定情形、处置流程及法律责任,以司法实务案例拆解侵害线索识别、异常情形观察、报告流程规范等关键环节,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校园欺凌行为界定、早期征兆识别、分级干预处置、证据固定留存等核心内容,明确了教师在日常教育管理、学生冲突处置中的职责边界,引导教师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当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与“吹哨人”。
参训教师认真聆听、详细记录,大家一致表示,此次培训内容贴合校园工作实际、实操性强,为今后规范、高效开展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实操遵循。
桥西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春曦”未检团队将持续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以法治进校园、师资共训、协同共治为抓手,不断深化检校合作,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在校园落地见效,促进校园欺凌防治常态化、制度化、体系化,全力构建学校尽责、家庭尽责、司法护航、社会参与的全方位保护格局,以检察履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向阳成长。
2020年5月,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自此,强制报告制度不再只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基于道德正义作出的自发选择,而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由谁来报告?
《意见》第三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什么情形需要报告?
《意见》第四条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不履行报告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意见》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意见》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