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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碧水东流——《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6-5-6 10:20:28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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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河流是连接陆地与海洋的“重要通道”,更是守护海水质量、筑牢生态屏障的关键防线。

如今,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迎来重磅法治保障,《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落地,以立法引领规范、以法治强化管控,为秦皇岛市加强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改善河流水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按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加速键”。

作为滨海城市,秦皇岛入海河流流域生态治理事关城市生态底色与民生福祉。《条例》适用于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的主干、支流以及入河沟渠等全流域水体的污染防治,实现流域全覆盖、无死角管控。

相较于以往的治理举措,《条例》聚焦责任、管控、惩戒三大核心环节,实现全面升级,亮点纷呈。责任体系更明晰,《条例》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属地责任,细化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监管职责,构建起层层压实、各司其职的治理责任网;管控措施更精准,立足秦皇岛当地环境监管实际,专门对海产品加工废水、洗姜水、粉浆水等季节性污水治理作出规范,同时强化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排污口全流程管控,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治;惩戒力度更严格,细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实行污染损害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健全公众参与、举报机制,凝聚起全民共治的强大合力。

明晰权责边界,方能凝聚治理合力。针对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广、污染防治任务繁杂的特点,《条例》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相关防治工作纳入多项重点规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目标,保障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河流污染巡查防治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河流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细化城管执法、水行政、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监管分工,让治水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强化源头管控,守住水体生态底线。《条例》划定水体保护“红线”,不得向河流、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不得向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同时,规范排污口设置管理,要求排污单位依法设置排污口、树立标识牌,政府部门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涉水单位名录和入河排污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针对城镇污水处理、排水管网管理、黑臭水体治理等关键环节,《条例》也作出具体规范。

健全长效机制,筑牢水环境治理屏障。《条例》着力构建协作联动、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入海河流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治理信息共享;推动与相邻地市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并建立本市河流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入海河流水环境管理机制,实施联合监测、检查和执法。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保护巡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以及河流保护约谈机制,实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为入海河流生态保护筑牢全流程、常态化法治防护网。

责编: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