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而跟踪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人大法定职权的延伸,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跟踪监督所涉及的事项通常是基于法律法规、人大决议决定、常委会审议意见或代表建议,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当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或代表建议以书面形式,向“一府一委两院”发出后,人大常委会即可采取不同的递进式跟踪监督措施,以保障督办事项得以落实。
一、精准定位问题督办。跟踪督办针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主要是被督办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问题清单,明确研究处理时间和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记录在案,让相关责任单位清楚了解掌握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然后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检查。
二、及时联系沟通与了解情况。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问询、与被督办单位取得联系,看是否收到正式文件和问题清单?是否上会研究?有无具体的落实方案?能否按规定时限完成等?如果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人大应督促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协同解决,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三、强化督促检查力度。一是发送催办函:在具体办理落实过程中,可通过电话沟通、面谈等方式,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询问被督办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问题,如资金短缺、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等;如果发现被督办单位确实存在故意拖延、敷衍应付等问题,可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其发送催办函,明确指出其不执行督办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并再次强调督办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其限期执行并报送执行情况。二是实地调研考察:组织专门的调研小组到被督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直观了解其工作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例如,在督办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时,通过实地查看可以了解到是否存在居民阻挠、施工条件复杂等实际情况。三是约见相关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可以约见被督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督促。在约见过程中,严肃指出问题,要求其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督办事项的执行。同时,听取被督办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运用法定监督手段。一是进行专题询问: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督办事项组织专题询问会,要求被督办单位的负责人到会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人大代表可以就执行不力的问题进行尖锐的提问,被督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当场作出答复,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期限。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被督办单位形成较大的压力。二是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如果被督办事项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督办单位拒不执行的情况较为严重,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原因。调查结果将作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策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重要依据。三是提出质询案:人大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要求被督办单位就不执行不落实督办内容的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质询案一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被质询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质询是一种较为严厉的监督手段,能够引起被督办单位的高度重视。
五、进行问责和法律处置。一是启动问责程序:对于被督办单位不执行、不落实人大督办意见,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免谈话、组织调整或暂停职务、撤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二是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如果被督办单位的不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相关决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是追究法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被督办单位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对于被督办单位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依法罢免相关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