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调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彰显监督权威的重要制度利器。然而,长久以来,由于多种原因,这一法律武器一直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应有作用。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社会对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关切和期望越来越高。因此,应该加强对如何用好特定问题调查这一课题的研究和思考,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律依据
现行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监督法在专设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特定问题调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地方人大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充分认识特定问题调查的价值和作用
对各级人大而言,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作用明显。首先,这是增强监督刚性与效能、发挥人大独特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相较于常规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以其法定的强制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深入的穿透性,为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面对那些涉及全局、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调查能够集中力量、深挖根源、厘清脉络,为科学决策和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有效弥补常规监督的局限。其次,这是提升人大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有效运用这一法定监督权,是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链条、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优势互补的重要环节。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能够与其他监督形成有效呼应,共同构建起刚柔并济、层次分明、立体高效的地方人大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整体威慑力、穿透力和实效性,使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有效力量。再次,这是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提升地方人大权威的重要保证。在关系区域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关切问题上,特别是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人大应依法、及时、精准地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查明情况、科学剖析症结、务实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这不仅是对人民高度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生动诠释,更有助于提升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
三、准确把握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原则要求
第一,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必须依法有序进行。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的人员组成,调查范围、启动程序、调查结果的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各省市及一些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的实施意见、办法或专门的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进行细化分解,为地方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指南。
第二,准确把握好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目标定位。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的出发点应该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价值,在于通过这种具有深度、力度和权威性的监督方式,探寻和共解难题,有力推动地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监察、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的正确、统一、有效实施,促进地方重大公共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而全面提升地方治理的整体效能。
第三,开展特定问题调查要取得同级的重视和支持。特定问题调查本身就比较敏感,组织开展势必会有阻力和干扰。因此,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时,应自觉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主动就调查选题、重大进展等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监督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取得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才能为调查工作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共识合力、有效克服困难提供最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这是实现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确保权力行使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四、进一步提升实施特定问题调查的效能
一是要精准选题聚焦。必须紧扣“特定”二字,将议题精准锚定在党委中心工作的关键环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难点堵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障碍、人民群众普遍且持续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上。选择那些具有全局意义、典型性、现实紧迫且常规监督难以触及核心的重大事项,确保调查方向明确、资源集中、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点难点,精准选定土壤污染防治作为调查议题,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二是要审慎评估必要性。由人大启动的特定问题调查具有极强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其开展必须基于对问题性质和解决路径的审慎研判,在确有必要时严肃、慎重开展。同时,需科学界定调查范围,确保目标清晰、边界合理、路径可行,确保监督不越位、不缺位。
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一方面程序依据必须严格法定。程序的设定与运行以法律为准绳,是保障权力合法运行、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基础。特定问题调查从启动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议题的提出与确立、调查委员会的组建、报告的形成、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程序执行应具体可操作。首先,调查委员会的组建必须依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结构合理、成员合格、权责清晰;其次,调查权限的行使,如听取说明、查阅文件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等,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面对专业性问题,依法引入专家参与并尊重其专业意见的机制必须落实到位。程序的具体化、规范化是确保调查活动有序开展、过程公正透明、结论客观可信的支撑。其三,程序约束必须贯穿全程。凡与所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这是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影响调查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审慎考虑;对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必须贯穿调查全过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调查的主要进展及最终结果应当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是要确保调查客观公正。无论是事先对特定问题议题的提出,涉及范围和对象;还是事中成立特定问题调查组,启动开展调查,以及过程、方法,事后报告形成、会议审议、最后结论,后续处理等各个步骤和环节,一个都不能少;同时要始终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带偏见,不泄私愤,更不能带着框框去调查,妄下结论,不负责任,搞打击报复。特定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单位具体的人和事,及复杂的专业领域知识,为防止出现意外和偏差,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这些专家通常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比较科学,也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为调查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有助于提升调查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为了增强调查分析的结果更加准确、可靠,可将专家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文件、记录、报表、照片、视频等,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以对应调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从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五是要促进成果的有效转化。一方面,严把调查报告质量关,确保报告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分析透彻、责任清晰,所提建议兼具前瞻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既能直指问题症结提出整改举措,也能结合领域特点谋划长效制度设计,形成“问题解决—机制完善—政策优化”的完整方案链。另一方面,健全成果落地衔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与验收标准,加强督促检查,真正把调查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