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罢免权是人大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监督权。为了深刻理和正确把握人大罢免权,笔者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人大罢免的概念、罢免的对象、罢免理由、提出主体、行使程序等加以阐述,以便共同探讨和交流。
一、人大罢免权的概念
从法理上讲,罢免,即罢免职务,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针对的是被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这里的人大罢免权,是指各级人大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二、罢免的对象
从国家相关法律和各级人大的有关规定看,人大可罢免的对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原选举单位、选区选民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其范围包含三类人员:1、多个层面的国家机关重要人员。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各省、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可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2、全国和各省、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对于政府正副职领导人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罢免。
三、罢免理由
现行的法律对在什么情况下、或者对于什么样的行为、以什么理由启动罢免没有规定和要求。但无论是罢免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情,理由需要合理且明确。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纪法规,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如玩忽职守,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贻误工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拒不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不履行代表职务,同时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影响恶劣,失去人民群众信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不满意,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因此,判定是否需要罢免,既要考虑情节,又要考虑后果。情节严重,或者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都是罢免的重要理由。即对于人大选举和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原选举单位代表和原选区选民不满意,都可提出罢免。
三、罢免提出主体
(一)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
1、全国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相关罢免案。
2、地方层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有权罢免其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二)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
1、县乡两级直选代表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
2、间接选举的代表,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四、罢免行使程序
1、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3个条件:(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2、罢免的5个程序:(1)提出罢免案:先由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规定提出罢免案,并且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2) 进行审查。
由议案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看提出罢免案的主体资格、法定人数是否合适;罢免的对象是否适应,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格式是否规范正确?(3) 提交审议:罢免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4)被罢免人员申辩: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会被重视。(5) 表决: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
五、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和对人大代表罢免的异同
(一)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
1、前提条件:
(1) 违法违纪: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2) 严重失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重大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其他不适合任职情形:如道德败坏、违反社会公德等严重影响公职人员形象,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2、程序环节和流程:
(1)提出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 提交审议:罢免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3)被罢免人员申辩: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4)表决:经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罢免案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5)罢免案通过后,对外公告。
(二)对人大代表的罢免
1、前提条件:
(1)选民联名罢免:选民对人大代表履职不满意,认为代表未能代表选民利益、不称职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乡级)或五十人以上联名(县级),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选举单位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如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选举单位(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有违法违纪、严重失职等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罢免程序。
2、程序环节和流程:
(1)提出罢免要求:选民或选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
(2)送达与告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到选民罢免要求后,应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选举单位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3) 被罢免代表申辩: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或者在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4)表决: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公告:罢免通过后,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