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条战线,不同行业的人士组成,既有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又有基层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还包含有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归侨代表,共同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普遍性和平等性。
但客观地讲,在以往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对代表的结构比例上把关不严,在代表名额确定和选区分配过程中,只提原则要求,不作具体规定,甚至人为干预,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改头换面为专业技术人员,随意扩大党员干部比例,挤占其他非党人士,基层一线工人、农民和其他专业人士名额,致使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难以得到保证,背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权力机关人员构成的设计初衷,更不利于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违规现象,就必须在各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好代表结构比例关,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平等性。
一是要从立法和政策措施上,明确代表的结构要求。我国选举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减少,最多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连任代表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
二是从方案制定和代表名额确定分配上要有具体的代表结构比例划分。省市(县)人大在计算和核准县、乡人大代表名额,不能只决定或批准一个代表总额数就算事,而应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结构比例提出明确要求,比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是一百四十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为四十五名。这个总名额中,党政干部的比例和非党人士、少数民族、妇女、归侨代表的比例要划分清楚,严格把控;特别是基层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认定、结构比例应具体明确,有所上升。县乡两级在人大换届选举的方案制定和代表名额向选区分配时,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划分的标准和结构比例去执行,不能有变通,更不能随意降低比例要求。
三是从代表的提名推荐和候选人的酝酿确定上落实好代表的结构比例。代表名额和结构一经确定,分配到各选区,就是法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改变。因此,在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无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还是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都必须按照上级分配的指数和代表构成的结构要求进行。也就是说,本选区的代表名额是3个,1个是党政领导,一个是一线工人或农民,1个是少数民族或妇女代表,最初提名推荐的人选和最后确定的人选,都要符合这个结构比例和规范要求;否则,后面的审查也过不了关,还得推到重来。这不仅仅是谁当代表的问题,更是硬性规定和纪律要求,必须有效执行。
四是从选举代表和代表的当选上要确保结构比例。衡量和检验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到位,不能光看你在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是否要求,在推荐和确定代表人选时是否体现组织意图,关键要看代表人选的结构比例是否通过选举得以实现。如果应选的候选人落选,代表没当上,或者出现缺额,不仅意味着选举任务没完成好,更说明代表的结构比例未能实现。因此,事先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解释和组织动员工作,确保所有经组织审查通过的代表候选人全部当选,不留遗撼!
总之,人大换届选举,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结构素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尽责和作用的发挥,决不能马乎大意,等闲视之。只有严格把控每一个环节,全面优化代表的素质结构,才能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贡献人大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