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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属性的实践困境与规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6-9-17 9:37:46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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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检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法定方式。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人大处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直面基层执法一线,承担着推动法律法规在县域落地见效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新乐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四个机关”建设定位,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综合运用实地抽查、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在县域贯彻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在实践运行中仍然面临法律监督属性弱化的现实困境。部分执法检查逐渐异化为工作层面的调研督导,更多关注任务完成、项目推进,弱化对法律条款执行情况的对照检视;检查报告中工作性描述多、法理分析少,问题归因偏向客观条件制约,较少从制度执行、权责配置、法律适用角度剖析根源;整改环节满足于部门报送整改材料,缺少对“法律是否得到严格施行”的回头审视。如何推动县级人大执法检查回归法律监督本位,破解“监督工作化”的现实悖论,真正落实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已经成为基层人大法治工作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命题。

  县级人大执法检查的实践运行现状

  县级人大执法检查的运行,本质上是对法律法规在县域实施状态的监督检视。从法理逻辑看,执法检查的逻辑起点是法律条文,评判标尺是上位法规定,监督对象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的制度性、普遍性问题,而非个案工作瑕疵。这一制度设计区别于政府内部督查、纪检监察专项检查,其核心要义是检视法律制度在基层的实施状态,而不是对行政机关业务工作开展一般性考核评价。在县域治理场景下,大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最终落脚于县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正是人大对基层法律实施状况开展监督的主要法定途径,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宪法法律在基层的权威与实效。

  新乐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选题立项—组织实施—报告审议—跟踪督办”的工作流程。在选题环节,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切,优先选取营商环境、城市管理、生态环保等领域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在实施环节,综合采取实地抽查、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企业、社区、乡村收集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在成果环节,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在跟踪环节,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督办,推动问题整改。五年来,累计开展多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推动解决了一批法律实施中的现实问题,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

  在实践过程中,新乐市人大常委会也逐步意识到执法检查法律属性的重要性,开始推动从“活动型检查”向“法理型监督”转型。在开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法检查时,有意识地加强法条对照,把法律义务清单作为检查标尺,注重从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角度发现问题,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开展合法性审查,推动执法检查回归法律监督本位。但这种转型仍处于探索阶段,受制于认识水平、人员力量、机制设计等多重因素,执法检查的法律监督属性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仍然存在诸多现实障碍。

  县级人大执法检查的现实困境

  县级人大执法检查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法律监督属性弱化的诸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源于功能认知偏差、专业能力不足、制度设计缺失、评价导向偏移等多重因素,进而影响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的制度效能,有待深入分析并加以破解。

  法律属性弱化。执法检查的本质是法律监督,但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功能偏移,逐渐异化为工作层面的调研督导。部分执法检查更多关注行政机关任务完成、项目推进情况,弱化对法律条款执行情况的对照检视,将执法检查等同于人大版的工作督查。检查报告中习惯于“工作不够到位、重视程度不足”这类模糊化表述,缺少把现实问题同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对应,法律监督属性被工作监督属性所遮蔽。

  议题生成偏差。在监督议题选择环节,易受地方阶段性中心工作牵引,优先选取上级人大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重点推进的业务领域。对这部法律在本地实施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是否存在履职缺位、实践中是否出现法条落地梗阻等问题缺乏深入分析,不少议题确定更多出于工作需要,对法律本身实施状况研判不足,导致后续检查过程天然偏向业务督导,难以聚焦法律实施中的制度性问题,从源头上削弱了执法检查的法律监督属性。

  检查实施形式化。实地检查阶段普遍存在“看现场、听汇报多,对照法条核查少”的现象。座谈调研收集大量现实困难、客观制约因素,但较少把收集到的现象与法律条文逐条比对,习惯于描述“现实是什么”,较少追问“法律要求是什么,现实是否违背法律要求”。

  整改闭环虚化。执法检查报告问题部分现象描述多、法理归因少,对策建议宏观化,多为“强化重视、加大投入、完善机制”,缺少紧扣法律条款提出的制度完善、规范统一的监督意见。在整改跟踪环节,被监督单位更多汇报“开展哪些工作、出台哪些文件”,人大缺少从法律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角度对整改成效开展评估。整改完成的标志变成开展相关工作,而不是相关法律义务得到全面落实,执法检查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释放。

  县级人大执法检查实效提升的法律规制

  制度规范层面。针对执法检查法律属性弱化的现实问题,应当从制度规范层面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推动执法检查回归法律监督本位。一是建立执法检查议题前置法理评估程序,拟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时,除考虑中心工作、民生诉求之外,增加法理评估环节,梳理该部法律法规在县域实施中的突出矛盾、法定权责清单、制度执行薄弱环节,优先选择法律义务边界清晰、实践中争议多发的法律法规开展检查。二是推行执法检查方案附列重点核查法律条文清单制度,明确本次检查重点检视的法律义务、禁止性规定,作为整个执法检查的工作标尺,实现“带着法条去检查”。三是完善执法检查报告规范,构建“现象—法条—法理归因—监督建议”的逻辑范式,问题部分坚持先描述实践现象,再对应援引法律条文,分析该现象背离了哪些法定要求,减少泛化评价。四是健全整改评估制度,建立“双维度”整改评估标准,既看被监督单位出台哪些工作举措,更重点评估相关法律义务、法定程序是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整改报告要回应执法检查指出的每一项法律层面问题。

  能力建设层面。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属性的强化,离不开专业能力的支撑。一是优化执法检查组成员结构,注重吸纳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参与检查,改变检查组成员法律专业背景占比不高的状况。二是强化专业力量全流程嵌入,法律顾问不能仅参与后期文稿修改,要全程参与方案制定、实地调研、案卷研判、问题梳理,为执法检查提供法理支撑。三是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业务培训,重点提升对监督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能力,培养“以法为纲”的监督思维,使每一位参与执法检查的人员都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内涵与边界。四是发挥法工委统筹作用,实现执法检查与备案审查两项法律监督职能信息互通、能力互促,把备案审查工作积累的法律研判经验运用于执法检查实践,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程序运行层面。一是优化检查方式组合,改变“重现场点位、轻案卷核查”的倾向,把行政执法案卷调阅、法律适用核查作为法定必选环节,针对重点领域抽取一定比例案卷,围绕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开展合法性审查,从个案案卷中提炼普遍性执法问题。二是完善执法检查审议程序,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引导组成人员围绕法律实施情况发表审议意见,避免审议偏离法律监督主题,确保审议意见具有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建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置机制,对本地实施层面问题提出规范执法、完善配套的监督意见;对发现地方性法规本身在县域场景存在制度适配难题的,如实向上级人大反映,为立法后评估、法规修改提供基层实证素材。(作者:新乐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张丰武)

责编: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