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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世界建设法治环境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3-3-17 8:08:33     责编:薛兰英

  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连日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军队人大代表关于尽快为网络立法的建议和议案引起热议。军队人大代表、广州军区副政委兼广州军区空军政委胡秀堂关于加强网络立法的议案,获得许多代表的联合署名支持。为此,今天记者就网络立法问题专访了胡秀堂代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胡秀堂代表一见到记者,就表明了态度。他介绍,互联网在全球日益普及,仅我国网民已逾5.64亿、微博用户3.09亿、网站268万个。胡秀堂代表说:“网络给人们不仅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人带来诸多困扰,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现象屡见不鲜。”

  “由此观之,为我国互联网立法的一课亟待补上。”胡秀堂代表说:“就国际惯例而言,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目前英国正在为出台《通讯数据法案》而广泛讨论。可见,依法管理互联网,真正算得上是国际惯例。”

  “互联网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本意并不在于‘限权’,而在于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自由权益。当然,从长远而言,彰显并激活互联网的正能量,进而成为法治中国的表率。”胡秀堂代表认为。

  网络立法的法理思考

  “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上百部有关网络的法规制度,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等各个层次,涵盖网络安全、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网络著作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侵权等多个方面内容,网络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与快速发展的网络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胡秀堂代表告诉记者。

  “从立法对象上看,尊重主体地位不够。突出反映在现行网络法律法规大多是行政性立法,主要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稳定,忽视民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的法规很少规定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不当执法行为侵害时,失去应有的司法救助权。”胡秀堂代表说。

  “从立法效力上看,权威性系统性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网络基本法,在已颁布的法规中,行政法规远多于人大立法,规范性文件远多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法律位阶不高,缺乏权威性。”胡秀堂代表认为。

  “从立法内容上看,操作性和执行力不够。比如,网络基本法和电子商务、青少年权益保护等网络专门法存在缺位,若干重要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原则性、号召性、纲要式规定较多,细化、量化、具体化的条款较少,界限不清晰,职责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同时,现行网络法律的配套法律规章,缺乏明确的判断、分级和执行标准,没有及时废止或修订与现实不太适应的条款,影响了法规的有效实施,执行力大打折扣。”胡秀堂代表说。

  网络立法的内容构想

  “就当前网络发展现状和立法实践来看,加强网络立法要重点从网络言论、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管辖权限、电子商务等内容和领域入手,着重把握好依法管控与权益保障、顶层设计与群众参与、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等涉及到网络立法的诸多关系。”胡秀堂代表建议。

  “依法管控与权益保障的关系。网络立法必须在加强依法管控的同时,保障好网民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确立政府管制的边界,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也要保障网民的自由权利并为其提供完善的救济机制,确保在立法中充分兼顾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使之更加契合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胡秀堂代表表示。

  “网络立法,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兼顾国际通则。一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与国际接轨,有效借鉴吸收他国网络立法优长,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定,不断加强国际间沟通协作,努力实现我国网络立法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胡秀堂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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