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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人事任免应坚持三个原则

 
2015-10-9 10:44:52   来源:张天科  
    人大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 各级人大要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三项个原则。
  一是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是一条重要组织原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该原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级党委担负着统一制定有关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提出干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对整个干部人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综合协调以汲对整个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任免进行宏观管理和具体考察工作, 把握干部任免的政治方向;  另一方面党组织向有关部门和方面推荐干部,包括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需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并直接任免一定范围和层次的干部, 都是由党组织直接管理,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干部,仅是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 也属于党管干部的范畴。因此,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把党的干部路线贯彻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保证党委推荐和人民公认的干部依法得以任免。
  二是依法选举和任免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权限、方式以及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任免的,就要依法任免,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任免范围;党组织的建议名单,只有通过选举、任免后形成选举结果和任免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依法选举、任免的干部,未经人大选举、任免,不得对外公布、或先行到职或离职;提请审议表决,不能要求拟任人选保证百分之百通过;因为种种原因依法表决没有过半,这也是合法的、正常的,不能再硬性提请表决通过。
  三是选任与监督相一致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在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权的同时,也赋予其罢免权和免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进行监督,也必须进行监督。如果只有选举和任命,而不依法进行监督,人事选举、任免权的行使就不完整,就会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去制约,容易造成在工作中越权或失职的行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题中应之义,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不冲突。为此各级人大应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考试、供职表态、任中询问、任职向宪法宣誓、组织谈话制度,以及任后履职承诺、干部述职、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撤职罢免制度等等,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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