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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人事任免权应依法得到保障

 
2015-10-9 10:53:14   来源:本网   作者:张天科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意志, 依法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依命的权力, 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 是实现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命的有机统一。按理说, 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应依法得到保障, 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但在一些地方, 却把人大权力机关当成了"橡皮图章", 使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走了过场。有的被任命人员视人大任命如儿戏,任前法律考试不参加,提请任命不见面,任命供职不宣誓、不表态,甚至不到场领任命书,认识不明确,态庋不端正;有的党委组织部门和“一府两院” 有关方面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提请任命无议案,被任命人员不提前向人大提交,甚或在人大常委会召开前临时动议,临近开会才忽忙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再向人大通报情况,直到人大常委会召开时才向会议提交相关材料,显的很不严肃;加之任前情况不明,事先缺少考察了解,任中缺少询问了解和民主评议,任后缺少监督制约,任命干部的变动随意化,致使人事任免审议过场化、任命形式化、人大任免决定权边像化。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时下党委方面有同志认为,干部管理是党委部门的事情,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只是履行法律法律程序,对任免人选不能提出疑义;“一府两院”有的同志认为,拟任人员的职务已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法部门同意的,报送人大审议通过只是个形式,甚至认为提请任命的人员只是一般的法官或检察官,无需亲自出席会议。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不好把握,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对本级政府哪些部门的局长、主任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一些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现在划归“条条”管理,虽为政府组成部门,但局长却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监管,此举有意识的弱化了人大的人事任命权。三是人大本身重视不够, 对提交人大任免的干部不敢坚持原则, 把关要求不严,加之个别地区让其党委副职兼任行政一把手,行政职务虽然仍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但人大又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形成人大既是监督方、又是执行者的混合体,严重影响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增加了人大监督的难度。
  当前,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干部管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 的监督和制约,就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身要在思想上重视和珍惜好手中的这一权力,坚持任免原则,严格程序要求,凡任免人员提请任命无议案主任会议不研究,个人资料不全、情况不明的不提交,任前法律考试未参加的不任命,本人不到场的不表决、不颁发任命证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任后须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一府两院”要从行动上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凡经党委研究、须提请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应提前与人大通气,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与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组织共同考察,真正使党委意图变成权力机关意志;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审议表决方式,提请审议表决前情况不明的可当会询问,多方征求意见, 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票决的权利与自由;对提请人大任命的干部不宜过分追求“全票通过” 和“高票当选”, 只要过半数通过就是选举成功即为当选;若遇提请对象被否决,切不可操之过急,应查明原因、对症下药;如果再次审议仍被否决就不宜提请人大表决,最后的议决结果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尊重人大常委会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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