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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

 
2015-11-9 10:05: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最高限价800元;同时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政策,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马建敏)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

    按照最新学费标准,我省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

    省物价局表示,新标准出台后,我省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学费收入全部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并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在出台新的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同时,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要认真落实省和国家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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