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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治县中应发挥的作用

 
2015-5-19 10:31:28   来源:本网   作者:王志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步伐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基层国家权利机关,监督法律实施,推动法治建设是其一项重要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在“三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行使上下功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一、依法行使决定权,科学决定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最主要、最基本的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决策变成人民的意志,推进依法治县目标的实现。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集体表决通过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把县委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具有法律效力。重点是在经济建设、民生工程、普法教育等工作中运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科学的决议、决定。
 
  二、依法行使监督权,规范权力运行
 
  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推进依法治县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工作评议等多种监督手段,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推进依法治县进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能够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纠正法律适用错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精选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运用实地察看、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发现问题。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交由被检查部门限期整改,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整改解决到位,强化执法检查的成效。
  二是开展调研视察。要运用调研、视察、询问等监督方法,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重点加强对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权力运行、政务公开等方面监督;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监督,重点对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开展工作评议。采取调查研究、发放测评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评议。特别是要多向广大群众开展问卷调查,从群众中发现“一府两院”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增加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形成整改建议书,交由被评议部门限期办理,纠正执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四是做好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县级人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转办督办、跟踪回访等工作,特别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督办力度,常委会领导要亲自抓办理、抓协调,督促信访案件圆满及时解决,达到纠正司法错误,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三、依法行使任免权,强化干部监督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严格行使人事任免权,在县委的领导下,依法任命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国家干部,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抓好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任前考察。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一律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依法履职观念,促进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深入到提请任命人员单位,采取测评打票、座谈走访等形式,把提请任命人员情况了解全面,为常委会任命提供参考,把住干部“入口关”。
  二是任命表决。提请任命人员必须由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通过,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被提请任命人员必须获得人大常委会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
  三是任后监督。县人大常委会要严格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任期内考核,被任命干部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以使县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被任命干部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表现差的,进行批评教育,确实不称职的,依法进行免职或罢免,将已任命的干部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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