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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决安全生产新问题

 
2016-10-20 9:57:30   来源:河北日报  

  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体系不健全,职责边界不清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顺畅……我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有望通过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依法得到解决。

  据介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5年9月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宋文玲介绍,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越来越多,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前所未有,其潜在的高风险性特点也日益突出。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进了监管执法方式,加大了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为贯彻执行好新的安全生产法,适应我省安全生产的新形势,解决好我省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在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以岗位为核心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记者发现,《条例(修订草案)》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并具体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安全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比如,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对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班组建设的内容,规定了班组隐患排查、班组安全文化建设、设置班组不脱产安全员等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为核心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建立班组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突出问题导向,重典治安

  对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规范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审批、许可办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险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区进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取缔。”

  《条例(修订草案)》还汲取一些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作出相应规定。例如,汲取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教训,对政府安全生产规划作出要求,明确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安全距离等因素,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占压等作出规范;结合江苏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吉林宝源丰火灾爆炸事故,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易燃易爆和涉氨涉氯场所提出管理要求;结合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对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设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加强针对性实用性

  细化具体条款提高可操作性

  现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条款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够。《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实际需要,对各条款的内容力求细化,以便执行。

  据介绍,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不规范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12项共性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安全管理机构的12项职能。

  此外,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现行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5个事项,《条例(修订草案)》将其细化成12个事项,解决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方向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以及检验检测和校验;(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更换;(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及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一)各类安全生产津贴和奖金;(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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