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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不可忽视的法定时限

 
2016-11-30 10:15:05   来源:本网   作者:滕修福  

  今冬明春,新一轮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届时换届;预计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确定选举日期并围绕选举日的相关法定时限,按程序步骤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是确保本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合法公开、公正有序的基础和关键。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等相关法律并结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之实践,就围绕选举日的相关法定时限,作一罗列提醒和解析。

  选举日的确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考虑。一要依法符合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因此,本次选举日的确定,应与五年前换届选举的选举日期相近,非特殊情况未经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人为提前或推迟。二要依法符合“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召集新一届人代会的规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集。因此,在确定选举日的同时,就要统筹考虑到人代会的召开时间,绝对不能出现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无法召集人代会的超限违法情形。三要向县一级党委请示报告。虽然说,“确定选举日期”是选举法第十条所明确列举的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但是,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和人大方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成立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首先要拿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实施意见向县一级党委请示报告,尤其要拟定选举日期并提出时间表;得到批准后,将实施意见草案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与此同时,依法成立并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依法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围绕选举日,以下十个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法定时限不可忽视:

  (一)选民登记年龄的法定时限,应以投票选举日为节点。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十八周岁”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时,应以确定的选举日为节点计算年龄。如选举日为2016年12月26日,则1998年12月26日以前(含26日)出生的均为选民登记对象。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预先确定的选举日被推迟或进行二次投票选举,则应以实际投票选举日为节点,及时将已满18周岁的选民补充登记进来。

  (二)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20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这里的“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立法技术规范》中的法律常用词语规范,表述为“以……”、“……内”均包括本数。如:选举日为12月26日,选民名单应在12月6日以前(含6日)张榜公布,推迟到7日以后张榜公布则超出了法定时限。笔者认为,设定张榜公布选民榜的最迟时限,有助于促进选民登记工作尽早尽快完成,也有利于防止出现选民资格认定的争议,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按法定程序纠正;设定张榜公布选民榜的最迟时限,并不意味着张榜公布选民名单越早越好,再说过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也没有必要。选举委员会可以明确在选举日20日以前的节点日(即12月6日)为选民名单统一张榜公布日,以后涉及的诸如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张榜公布等,均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统一公布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时,有必要一并公告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处理和起诉的时限和法定程序,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申诉起诉权。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定期限内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后,到投票选举日之前这段时间,若有选民变动情况(如:重登、错登、漏登、取消选民资格、选民资格转移等情况),应在选举日前进行选民增减补正登记,并张榜补正公布选民增减名单,以确认本选区应有选民总数。

  (三)对选民资格申诉的法定时限,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这里的“有不同意见的”人,不一定非要是涉及选民资格争议的当事人不可,任何选民都有权对选民榜及其他选民的资格提出异议。这里的“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应包括选民榜公布之日,若选民榜公布之日为12月6日,则不能迟于12月9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在12月10日以后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依法可以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设定选民资格申诉的最迟时限,可以预先避免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出现选民资格争议。

  (四)处理选民申诉意见的法定时限,收到申诉意见的三日内。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理解为选举委员会在收到选民申诉意见之日在内的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若某选民在选民榜公布之日(12月6日)提出申诉意见,选举委员会应在12月8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若某选民在法定申诉时限的最后一日(12月9日)提出申诉意见,选举委员会应在12月11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笔者认为,设定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申诉意见的最后时限,也恰好是初步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的最后时限,这样可以避免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被提名推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让推荐者在最后时限来得及更换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

  (五)向法院起诉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诉选民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应该包括投票选举日的当天,若投票选举日为12月26日,申诉选民最迟在12月21日向法院起诉都可以。笔者认为,放宽设定申诉选民向法院起诉的时限(最少有10日),是对选民申诉起诉权的尊重和保障。

  (六)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定时限,选举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受理选民资格争议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这里的“选举日以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立法技术规范》中的法律常用词语“以……”的规范,应包括选举日当天;也就是说,法院的宣布判决结果最迟可以在选举日当天投票选举开始之前,合乎法律。笔者认为,从受理案件到判决只有连头带尾的五天时间,对于法院来说已经够短的了;再说,依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关于选民资格争议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并无不妥。

  (七)初步代表候选人张榜公布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各法定主体提名推荐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这里的“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应包括选举日,若投票选举日为12月26日,则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的最迟节点为12月11日。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一旦迟于最迟节点,就不能再增加新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关于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的顺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还是按姓氏笔画先后排序公布为公平公正,不过按政党、团体、选民联名为先后顺序也不违法。

  (八)正式代表候选人张榜公布的法定时限,选举日的七日以前。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协商一致或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这里的“选举日的七日以前”也应包括选举日,若投票选举日为12月26日,则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的最迟节点为12月19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必须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依法经过协商一致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也应当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九)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时限,选举日停止。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选举委员会组织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张榜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就可以依法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及依法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最迟可以在选举日前一天组织开展,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涉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这里要注意的是,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要注重公平公正,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应当组织该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都参加(不愿参加的除外)。

  (十)投票选举的法定时限,选举日当天。从理论上来讲,选举日当天时限应该是清晨零点到深夜12点;但是,实践中选民的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限不可能这样安排;因此,这就需要选举委员会提前发布公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榜张榜公布和补正选民榜时,应一并公布投票选举日的投票地点和时限,例如:12月26日上午7:30——下午17:30,本选区在某某(地点)设立投票站接受选民投票选举。这里要注意的是,投票结束后,选区计票监票工作应立即展开,现场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当天宣布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笔者认为,非法定特殊情形出现,选举委员会不要隔日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要充分尊重选举结果和选民的投票选举权。

  综上所列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选举日及相关法定时限,选举委员会一方面要依照法定时限程序操作,一方面要向全体选民提前公告,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践中,应当通过印发和公布《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的相关时间节点和程序步骤,向全体选民广而告之;与此同时,在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等相关公告时,一并向选民公告相关时间节点。如在发布选民登记公告时,不仅要公告选举日和选民登记的地点及时限,还应一并公告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处理和起诉的时限,以切实保障选民的申诉起诉权。(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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