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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意见》完善疫苗集中采购 确保预防接种安全

 
2016-9-5 9:18:3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省级集中采购,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

  目前,我国疫苗分两类,其中,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全省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对疫苗生产企业销售行为,《意见》明确其销售时要严格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质证明,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意见》还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要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所有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冷链运输,配送单位不得再委托配送

  疫苗流通过程的规范直接关系着疫苗质量和安全,因此意见强调,疫苗生产企业可选择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单位配送疫苗,原则上每家疫苗生产企业在每个市选择一家配送单位。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应将选定的疫苗配送单位情况报告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

  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疫苗储存、运输必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做到全程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

  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意见》还明确,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强化疫苗质量监督检查和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重点查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分发、供应疫苗或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非接种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疫苗接种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疫苗生产企业及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那如何保障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呢?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预防接种目标考核机制。各地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县级应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建立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机制,县级疾控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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