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对《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行现场解读。据悉,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该规定共分五章31条,对组织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是201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也是许勤省长到河北工作后制定的第一个省长令,同时也是2015年9月国家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受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和许勤省长高度评价。
规定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纳入继续教育涵盖范围之内,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为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
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每年56学时调整为每年90学时,并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在继续教育方式上,规定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同时新增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建设等内容。
为加大对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鼓励措施,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