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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就业,看上去很美

 
2017-5-18 9:45:14   来源:公民与法治杂志  

  时下,一些退休人员乐于“发挥余热”,加入了求职者的行列,有些企业或单位从行业性质、工资、人力资源等原因考虑,也愿意聘请退休职工。但是,很多老人不知道,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超龄老人”便会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劳动法等法规将退休老人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退休再就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法官提醒,老人如果再就业一定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案例1】

  六旬保洁员被辞索补偿被驳

  64岁的孟大爷退休多年,把孙子看大之后,2013年9月,孟大爷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保洁公司,顺利应聘保洁员。

  “那天上午我正好去上厕所了,不巧公司主管匡艳(化名)来到我负责的楼层,等我回来之后,她一句话没问就把我辞退了。”孟大爷在庭上称,“匡艳纯属因个人恩怨打击报复。”

  此前,孟大爷曾与保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他认为公司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未获受理,于是又将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补偿金2850元。

  法庭上,孟大爷显得十分委屈。他说,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给付补偿金;而且,主管匡艳在去年10月的一次工作会上,还让自己多干了一个人的活儿,口头承诺加一个月工资1900元,可到现在也没有兑现。孟大爷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2850元以及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

  保洁公司则辩解称,公司和孟大爷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和孟大爷解除合同是因为孟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孟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孟大爷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2】

  返聘老人遇车祸不算工伤

  57岁的王女士2013年退休,被单位返聘继续留下工作,负责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

  去年,王女士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由被驳回。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已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女士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故驳回了王女士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争论】

  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我有劳动能力,为什么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了呢?”孟大爷的疑问有一定普遍性。

  我国法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便不再是劳动者,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启示】

  遭遇伤亡宜走侵权索赔路

  劳动争议纠纷让再就业的退休老人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当出现伤亡的情况时,退休老人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付,那么他们的人身损害由谁负责呢?

  退休老人可以以“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向侵权雇主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会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只要雇主有错,老人一般都会得到赔偿。同时老人要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应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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