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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

 
2018-11-7 9:42:16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人才是第一资源,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力度招才引才,我市也加快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建设。11月1日,《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探索用立法形式为人才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新举措。

  区域发展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竞争,最核心的是体制机制的竞争。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矛盾问题不断积累,利益主体更加多元,新的体制壁垒和利益羁绊也逐步显现,更加需要与时俱进加以解决,才能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催生发展活力。

  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谈到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人才政策法规体系,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二是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需要。推进我市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构建“4+4”现代产业发展格局,人才是重要保障和支撑,必须把促进人才发展摆在首位,制定人才法规,就是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三是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需要。去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和现代产业人才集聚工程的政策,要把这些好的政策落实好并不断优化提升,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人才法规来引领。四是人才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定人才法规,就是集成各方面资源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动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据了解,2017年12月《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有关人员组成的25人《条例》起草小组,市委组织部部长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亲自领导《条例》起草工作。起草组对中央、省、市人才工作政策文件进行了集中学习分析,整理有参考价值的政策条文88条,2万余字。同时,起草组成员赴深圳、南通等9市开展立法调研、专程赴北京和我市各县(市、区)召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省内专家、省直部门、北京高端专家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32次,发放调查问卷789份,共征集意见建议800余条。《条例(草案)》形成后,在《石家庄日报》和人大网站全文刊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书面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人大法工委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又进行了近20次的反复集中修改。

  2018年5月11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6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8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市委同意后, 8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并报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批准后正式实施。

  创新性举措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一条,在篇章结构上,聚焦人才需求和人才发展,在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是固化已有人才政策,并提出一些创新性举措,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具体表现为“三新”:一是立意新,坚持以人才为本,紧贴人才需求和促进人才发展来立法,而不是从人才工作的角度立法;二是结构新,紧紧围绕人才发展所需要的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立法;三是内容新,既有对中央和省里重要文件精神的固化,也有许多本地特色的政策点和亮点,特别是凸显了本市主导产业发展和京津石合作等内容。此外,考虑到人才政策的灵活性,部分内容仅作原则性规定,为政策调整预留一定的空间。

  《条例》体现爱才重才诚意,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人才来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市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科研经费、项目资金和创业场地支持。大学毕业生来本市自主创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安家费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保障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突显京津冀区位特色,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条例》提出,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人才或者团队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

  为了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考虑到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为人才引进“黄金季”,《条例》特选择11月6日为人才日,集中开展人才政策宣传、人才表彰奖励等重要活动。并通过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目前,组织部、发改、科技、人社等部门分别设有各类人才资金,存在分散化、碎片化问题。为了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更大效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整合各类人才资金的要求,《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激励、服务保障等。

  《条例》还通过监督政策落实、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人才诉求渠道、违法违约追究等几方面措施,保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起到了政策“兜底”、制度“撑腰”和改革“壮胆”的作用,有利于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特别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活人才资源“一池春水”。

  用法治保障和促进人才发展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是我市首部以立法形式保障和促进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尚属第一家,将开启石家庄市人才发展的新篇章,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人才友好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立意新,构建人才友好型城市。该《条例》坚持以人才为本,始终聚焦人才,着眼于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从人才发展、人才成长、人才需求的角度进行立法,而不是单纯从人才工作的角度立法,共设立了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7章、51条、4500字,处处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市人民对人才的友好态度,以及无微不至的关心、关爱和支持,旨在解决人才的所思所需所盼,为人才提供贴心暖心的服务,创造优越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让人才来石家庄有归属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亮点多,体现石家庄重才爱才诚意。为了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浓厚氛围,《条例》第八条规定,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充分体现了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高度关爱和重视。为了确保人才发展资金足额到位,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为了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涉及人才发展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这些措施,都释放出石家庄市强烈的爱才、敬才、用才信号,宣示了市委、市政府重视人才、求贤若渴的态度和诚意。

  措施实,增强石家庄对人才吸引力。为了广泛吸纳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确保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条例》第十条规定,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十七条规定,人才来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第十八条规定,人才或者团队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第十六条规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科研经费、项目资金和创业场地支持。大学毕业生来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引进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其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安家费补助。这些措施,不仅使人才来石家庄能畅通引进渠道、打破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且还能得到创新创业上的支持和住房安居保障,想必会增强石家庄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搭平台,打造各类人才的创业沃土。为了让人才创业有平台、干事有舞台,充分实现自身价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公共创新平台;第十三条规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等载体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十四条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资助;第十一条规定,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第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强激励,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为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加强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扩大人才的参政议政渠道;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者团队授予荣誉,并给予奖励。同时,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人才实行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产权激励、收入分配激励和扩大科研经费支配自主权等方面的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优服务,创造人才宜业宜居良好环境。为了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创造宜业宜居的人才发展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筹建保障房时应当考虑人才住房需求,为人才安居提供便利,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新建、购买、租赁和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第四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落实相关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为人才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对人才的跟踪服务机制,实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和用人单位联络员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完善人才联谊交流机制,丰富人才的精神文化生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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