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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土皇帝”主导“腐败同盟”

 
2018-12-5 12:51:01   来源:公民与法治  

  社区发生“塌方式腐败”

  2014年12月,西安市雁塔区纪委在办理中央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件过程中,发现了于凡涉嫌违纪违法、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有关问题。2015年3月,经雁塔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凡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于凡任职的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东滩社区,是一个城中村,地理位置优越。于凡虽然仅是个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但在东滩群众眼里,强势的于凡把持着东滩的大小事务,是东滩真正的“一把手”。村里的土地开发等重大事宜,都是他说了算。

  按现有政策,东滩社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保障失地农民权利,每户村民都留有一定面积的生活依托地,村委会可对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收益由村民共享。东滩社区那130余亩生活依托地,东临西三环,位于锦业路和锦业一路之间,交通便利,位置极佳。该地的开发建设,成了于凡眼中的唐僧肉。

  曾有多家开发商前来商讨,意欲同东滩社区联合开发依托地。于凡曾对一家公司开口就要2000万元好处费,这要求最终导致合作意向不了了之。

  在纪检机关的调查中,于凡这样交代:“村里的生活依托地不需要招拍挂,开发商可以省去很大一笔买地资金。当时西安楼市一路看涨,很多企业都盯着这块地,在这儿盖楼,只需给村民补偿一部分房子,剩余部分转手就能赚一个亿。”

  最后,于凡决定与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公司”)签订开发合同,一个隐蔽条件是,卓立公司要给于凡5000万元巨额好处费。

  面对村民的质疑,于凡辩称他选的公司实力强、价格高。两委班子有不同意见,他便授意开发商私下向每名班子成员行贿30万元,甚至包括文书、会计、计生专员等人员。于凡还特别叮嘱开发商一定要“私下”行贿。行贿的方式包括赠送干股、帮助偿还借款、直接给付现金等。拿到好处的班子成员大开绿灯,“一致通过”了同卓立公司的合作意向。

  2014年12月19日,西安市纪委宣布,东滩社区党支部书记刘保保、居委会主任于凡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月29日,于凡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在于凡的主导下,东滩社区居委会发生“塌方式腐败”,社区其他9名两委班子成员同样涉嫌受贿。

  2015年8月24日,西安市纪委通报,雁塔区纪委对丈八街道东滩社区原党支部副书记杨永信、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贺全科、社区党支部委员妇联主任巩巧云、社区党支部委员朱延红、社区委员会委员王建强、李九州6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杨永信、贺全科、巩巧云、朱延红、王建强和李九州6人在东滩社区130余亩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雁塔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杨永信、贺全科、巩巧云、朱延红4人开除党籍处分;将以上6人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攫取高额回报5000万

  2009年下半年,甲公司负责人任某获悉东滩村拟引资开发该村130余亩国有土地,遂与时任东滩村主任于凡多次商谈联合开发事宜。土地所蕴含的巨额利益,让于凡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时底气十足。在谈判时,于凡一次性向对方索要好处费5000万元,没有商量的余地。任某等人商议认为,项目盈利空间较大,就答应了于凡的要求,后双方初步达成联合开发意向。

  2010年1月19日,东滩村村委会与卓立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约定由东滩村提供1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卓立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联合开发“锦尚名城”住宅小区。2010年2月23日,西安市政府同意将锦业路以南、西三环以西已征为国有的108.543亩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东滩村建设村民住宅。

  在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于凡再次提出,必须将价值数千万元的部分工程交给自己承揽,且费用远高于市场价格。之后,他再将工程转包出去,攫取巨额利润。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股东变更为张甲、苏某、张乙,法定代表人由任某变更为张甲。两天后,甲公司将其所持有卓立公司90%股权中的51%转让给任某控制的乙公司,剩余39%股权转让给何某,焦某将其持有卓立公司10%股权转让给何某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后来,任某与于凡商议,任某将甲公司交于凡经营,其不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二人将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分别通知张甲。于凡自此实际控制甲公司并要求卓立公司将5000万元好处费转到甲公司账户。

  2010年4月9日、7月14日,卓立公司两次向甲公司共转款2000万元。后联建项目正式开工,但施工过程并不顺利,因为还有3000万元没有给于凡,他就多次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影响施工。2010年10月20日,甲公司在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向卓立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再次入股卓立公司占25%股份,卓立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有关于凡在联建过程中攫取高额回报的消息在东滩社区传开后,于凡便伪造证据。利欲熏心的他仍继续要求开发商将剩余的3000万汇入由其弟媳之父控股、实际为他本人直接控制的甲公司,并伪造假借款协议,以掩盖犯罪事实。

  2012年8月28日,卓立公司再次向甲公司转款3000万元。甲公司未对该款项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于凡的授意,甲公司与西安某职业学院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将上述3000万元出借给该学院。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将持有卓立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及陕西某矿业公司。

  但甲公司跟卓立公司本身没有业务,为掩盖收取卓立公司好处费的事实,2012年10至11月间,于凡让甲公司及焦某与乙公司及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及焦某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卓立公司7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及何某,该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30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虚假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并不存在。

  就这样,经过一番腾笼换鸟之后,于凡得到了卓立公司给付的5000万好处费。

  用金钱拉拢腐蚀两官员

  于凡除了大肆敛财,对自己有帮助的人,他许诺回报,双手奉上贿金,对其进行拉拢腐蚀。

  2010年3月,西安丙房地产公司委托丈八街道办实施“丈八北路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同年4月,丈八街道办成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时任丈八街道办党工委委员、副主任的徐炳文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征地拆迁的现场工作。

  2012年上半年,为获得拆迁补偿,丈八街道办陈林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顾某,在该村租赁一块20.5亩土地种植苗木。徐炳文得知此事后,遂以顾某是村支部书记,影响不好为由,让其将苗木转让给于凡,于凡向顾某支付了305万元转让款。

  2012年下半年,徐炳文授意丈八街道办双水磨村副主任张丁具体操办给于凡的苗木补偿事宜,并给西安丙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余某打招呼,要求在补偿时给予关照。2013年1月23日,张丁指使朱某与丈八路街道办签订苗木补偿协议,取得苗木补偿款754.46万元。朱某将229万余元用于赌博,余款525万元转给于凡。为感谢徐炳文帮助,于凡提出给徐炳文70万元感谢费。2013年4月,徐炳文拟购买商铺,遂让于凡转款40万元。

  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于凡两次向担任西安市高新区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第二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的胡小芬行贿140万元。

  东滩村属于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第二办公室职责范围之内。卓立公司开发东滩社区土地时,代社区上交了89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雁塔区和高新区决定返还卓立公司3300多万元的出让金,但只能以拆迁补偿款的名义先返还到村上,再还给卓立公司。于凡想让这笔钱早点到村上账户,就会在向开发商提条件时掌握主动权,同时他还想借此机会为社区多要点钱。他把这些要求向胡小芬提出,并表示事成之后给她100万元好处费。随后,胡小芬向有关部门汇报了东滩村土地补偿款返还事项,后来经她协调,管委会又给东滩村多批了292万元。

  2012年10月9日,西安市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将33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差价292万元两笔资金拨付东滩村账户。按照约定,于凡没有食言。

  2013年年底,于凡让胡小芬给东滩社区申请一些经费,她让于凡以东滩社区信访维稳的名义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费用,自己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这事。

  2014年1月16日,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专项问题会议决定给东滩村两委会支付105万元奖励费,10天后,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东滩村先行拨付80万元。2014年春节前,于凡在胡小芬办公地点附近,给她车上放了一个内装4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

  检方抗诉贿金为5100万

  于凡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于凡担任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代表东滩社区引资开发该村国有土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卓立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卓立公司好处费3000万元。2014年1月,卓立公司开发的“锦尚名城”需要东滩村配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但于凡不予配合,并以卓立公司向村民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卓立公司索取100万元好处费;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于凡三次向时任丈八街道办副主任的徐炳文行贿50万元及价值4.95万元轿车一辆。2012年8月至2013年年底,于凡三次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拆迁二办党支部书记胡小芬行贿165万元。

  西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于凡利用担任东滩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被告人于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15万元及价值4.95万元的轿车一辆,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于凡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于凡能够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其行贿犯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2017年6月7日,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于凡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100万元,予以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下达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于凡提起上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为,于凡于2010年4月、7月利用其控制的甲公司收取卓立公司200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于凡收受卓立公司5000万元系一个整体的受贿行为,不应区分对待,于凡收受该2000万元的行为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此外,于凡将东滩社区所属公司3000万元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后将产生的190万元利息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不当。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部分支持抗诉,认为卓立公司于2010年4月和7月向甲公司转款2000万元系于凡收取卓立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原审判决未将上述2000万元计入于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于凡上诉称,卓立公司、甲公司都是任某的公司,他不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卓立公司向甲公司转款5000万元不知情,也没有占有该笔款项;卓立公司受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委托向程盛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是双方公司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一审认定为其受贿的证据不足;他向徐炳文、胡小芬行贿是为了东滩社区的利益,他本人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陕西省高法审理认为,上诉人于凡非法索取他人财物510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徐炳文行贿40万元,向胡小芬行贿14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于凡向徐炳文行贿,向胡小芬行贿的部分事实,因系被勒索而给予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依法不应认定为行贿罪,故于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为180万元。

  陕西省高法审理查明: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于凡在该宗事实中的受贿数额应为5000万元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多位证人证言及东滩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2013年年底,东滩社区置换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于凡利用程盛公司收取卓立公司100万元,并未用于东滩社区居民房屋维修,该款项系于凡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向卓立公司索取的贿赂款。国家工作人员徐炳文、胡小芬违反法规、政策规定,为于凡和东滩社区获取额外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于凡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二人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行贿罪。于凡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凡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018年6月12日,陕西省高法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和犯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西安市中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部分、数罪并罚部分和第二项;上诉人于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于凡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100万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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