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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吸烟酿命案谁担责?

 
2018-4-20 15:59:49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郑法  

  劝阻抽烟惹出命案

  案情并不复杂。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陈万祥有心脏病史,2007年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他与一位名叫李春奇、职业为医生的人邂逅,二人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电梯在上升过程中,因陈万祥在电梯内吸烟,李春奇出于医生的职业本能,当即进行劝阻,二人由此发生言语争执。

  陈万祥与李春奇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李春奇离开,陈万祥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之后不久,陈万祥心脏病发作猝死。

  面对突然而至的噩耗,陈万祥的妻子王玉芳悲伤之余,向李春奇提出索赔要求,被李春奇拒绝了。

  在李春奇看来,作为一名医生,出于职业习惯,经常在医院、餐厅等公开场合积极劝阻他人吸烟,是一种正常合理又合法的行为。尤其是这次,陈万祥在电梯这种封闭空间内吸烟,一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违反社会公德和相关规定,不易散发的二手烟会进一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进行劝阻理所当然。并且,自己当时并不知道陈万祥患有心脏病,所以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但王玉芳则认为,丈夫陈万祥之所以情绪激动,主要是因为李春奇说了不好听的话,感觉受到了侮辱。陈万祥本身有心脏病,病发死亡自身有责任,而李春奇劝阻老人抽烟可以,但要注意方式,且两人争执后,他本可以马上离开,但他却没有,导致李春奇情绪激动,对李春奇的死亡也应该负一部分责任。

  在双方难以达成调解的情况下,王玉芳愤而将李春奇告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玉芳的丈夫陈万祥因在电梯内吸烟导致与李春奇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李春奇离开后,陈万祥猝死,该结果是李春奇未能预料到的,李春奇的行为与陈万祥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陈万祥确实在与李春奇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春奇补偿王玉芳1.5万元,驳回王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双方当事人也因此成为公众的焦点。

  面对众人的争议,李春奇回答说,监控会还原真相,当时自己也不是跟陈万祥吵架,而是辩论,重点是围绕吸烟和二手烟的危害这个话题讲道理。

  王玉芳则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李春奇存在过错,李春奇的行为与陈万祥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有律师指出,李春奇的劝阻行为和老人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争执内容来评判。李春奇劝阻违反公德的行为是对的,如果无法证明李春奇的劝阻行为是诱发陈万祥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李春奇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什么样的情况下劝阻人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律师认为,如果公民在劝阻过程中采取不适当的行为,如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或是和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那么就超过了劝阻的限度。

  大多数人比较认同律师的角度,若是可以证明李春奇的劝阻行为是诱发陈万祥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李春奇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否则李春奇没有必要为陈万祥的死“埋单”。从道德或人道主义出发,死者为大,李春奇可以适当对陈万祥家属做一定的补偿,但那出于他的个人意愿,而不是法院的宣判。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陈万祥有过错,如果该地方有相关禁止抽烟的法律规定,陈万祥已经违反相关规定;第二,劝止别人不要抽烟,既是一种维护自己健康权的行为,也体现了挺身而出、维护社会秩序的美德,客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三,李春奇与陈万祥不认识,不了解陈万祥的身体状况,不知道陈万祥有心脏病,即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所以说,无论从哪一方面,李春奇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那么,此案最终结果又会怎样呢?

  法院判决不应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李春奇选择了“偃旗息鼓”,但王玉芳却选择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金水区某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陈万祥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李春奇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李春奇与陈万祥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依据以上事实,结合本案具体案情,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春奇劝阻陈万祥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陈万祥吸烟的过程中,李春奇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陈万祥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春奇对陈万祥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李春奇没有侵害陈万祥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陈万祥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陈万祥死亡的结果。

  陈万祥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李春奇劝阻陈万祥吸烟行为与陈万祥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春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而本案中李春奇劝阻吸烟行为与陈万祥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李春奇补偿王玉芳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李春奇对陈万祥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李春奇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李春奇补偿王玉芳1.5万元错误,二审院依法予以纠正,故依法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王玉芳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在网上一经传出,立即吸引了无数网民为法官点赞。有律师称:法院在裁判的同时,进行控烟倡导、弘扬社会正气,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大多数网民也称:强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吸烟有害健康,这句印在烟盒上的话,希望引起烟民的重视,不要在公共场合、公共区间抽烟,这不仅是尊重他人,也在给自己的道德素质加码。还有人说:郑州中院纠正错误,而不是简单省事地维持原判,值得肯定。

  与此同时,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公开宣判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两个最有代表性的疑问。

  首先,对于李春奇为什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给出了更详细的解释:

  案件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李春奇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李春奇对陈万祥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陈万祥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李春奇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李春奇劝阻陈万祥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其次,李春奇劝阻陈万祥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陈万祥死亡的结果。最后,李春奇没有侵害陈万祥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李春奇不知道陈万祥有心脏病史,而且李春奇在得知陈万祥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陈万祥积极施救。李春奇对陈万祥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综上,李春奇对陈万祥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陈万祥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春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李春奇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春奇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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