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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

 
2018-7-12 10:52:40   来源:燕赵晚报  

  昨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箱(hbajsgjb@163.com)、信函、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民爆物品、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旅游、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包括: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记者 马冬胜)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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