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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儿女“常回家看看”被写进了《条例》

 
2018-9-21 9:34:25   来源:燕赵晚报  

  儿女“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条例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2月1日施行 老人有权拒绝儿女“啃老”

  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所在公历月为敬老月,鼓励社会各界集中开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动。而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常回家看看”被写进了《条例》

  《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有权拒绝儿女“啃老”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居住的自有房屋负有维修义务。

  老年人与赡养人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的,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得以老年人离婚、再婚为由, 强行占有、分割老年人的财产以及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就餐居住、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鼓励利用农村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免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养老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专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鼓励公交车辆对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为老年人优惠提供活动场地。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电话、网上预约或者上门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并在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时告知相关优待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均衡配置各类老年学校和学习点,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学费,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向老年人开放场地、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资源,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利。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结合学校特色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利用自身教育资源开展老年教育。

  拒绝赡养老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侵害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这些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记者 崔虹)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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