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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法定代表人 如何应对不被变更的困局

 
2019-1-3 15:35:51   来源:河北法制网  

  公司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必须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代表公司的意志。自然人被任命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无需被另行授权。在我国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的背景下,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如果公司怠于为其进行变更登记,其不仅不能自行或通过诉讼变更,还将面临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应对不被变更的风险和困局,成为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及效力

  《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之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根据上述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才能享有法定及章程规定的法人代表权。法律要求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法人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基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公示的效力,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保持实质法定代表人与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一致。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及条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修订)》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该条例第27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书等文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工商机关为“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选定了新法定代表人,且该被任命的自然人同意该任命;公司召开了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并形成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等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变更登记文件;工商机关核准申请文件后,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规定“法定代表人暂时空缺制度或替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没有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未形成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即便通过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破解困局,避免风险

  法定代表人享有多项权利,也承担诸多义务和责任,如果公司怠于或拒绝为“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将会对其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和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在现有制度下,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倒逼公司尽快完成变更登记,破解变更登记困局。

  首先,向公司和所有股东发出离职声明。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快递等方式向公司及公司股东发函,明确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事实,并要求在合理指定期限内依法完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收回个人印章。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保留公司和股东签收上述文件的证据,或选择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送达,保证送达的有效。

  其次,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离职声明。“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明确表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此后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函告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开户银行。“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发函到公司注册的工商机关、纳税的税务机关、登记的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公司的各个开户行,说明本人已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公司怠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事实。为防止本人签名被冒签,可以附上亲笔签名进行备案,并声明:个人法定代表人印鉴已经收回或丢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以本人当面签字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或非本人当面签署的签字都为冒签,本人不予认可其效力。

  第四,函告有关司法及行政处罚机关。公司怠于为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变更,往往伴随着公司被起诉、投诉、举报等而产生各种诉讼、仲裁或行政罚款等。在离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进行变更登记前,从对外效力上看,其仍然是法律规定的公司代表。在公司无人接受法律文书时,司法或行政机关往往会将起诉状、传票、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罚款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法定代表人,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配合相关工作,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离职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主动说明离职情况以及公司、股东怠于进行变更登记的事实,从而转移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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