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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长卖官入《权祸》

 
2019-2-18 10:50:49   来源:《公民与法治》   作者:殷晓章  

  被查后反复看党章

  公开资料显示:王胜德,1957年2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海东市,他17岁入伍当兵,21岁入党,22岁提干,30岁转业到地方,43岁任青海省发改委副主任,后又担任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

  2007年11月9日,经青海省委常委会决定,任命王胜德兼任青海湖管理局局长,同年12月28日任青海省青海湖管理局党组书记,王胜德还兼任青海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胜德担任了4年多的青海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后,于2012年3月调任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至2016年9月案发落马。

  王胜德在两个单位担任“一把手”期间,带头搞不正之风,共有13名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此案,而且都是其直接下属,系统风气被严重带坏,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2016年9月23日,王胜德被免去司法厅厅长职务,同年9月30日因严重违纪被“双开”。

  据青海省纪委通报,经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对王胜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胜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罪。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胜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王胜德曾手捧党章反复看、反复读,写下了忏悔书。

  “重温近40年前自己亲手写的入党志愿书,看着当年自己亲手填上去的简历,我的眼睛酸了……我,一个农家的孩子,一步步成长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还先后在两个重要厅级单位担任一把手。一路走来,除了个人的不懈努力,每一个台阶,无不倾注着党组织对我的关心、爱护,每一个进步,都凝聚着党组织对我的培养、厚望……”

  2016年12月初,在青海省委召开的省直单位省管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上,省纪委通报了王胜德从担任领导干部以来,严重违纪违规及涉嫌犯罪的事实,分析了思想“总开关”拧得不紧、法纪意识严重淡化、从政道德严重滑坡、“两个责任”缺位缺失等问题成因和严重危害。

  “王胜德案件十分典型,影响非常恶劣。”时任青海省委书记王国生痛批该案,“对腐败零容忍,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为清除恶劣影响,青海省纪委以王胜德违纪违法为主要内容,制作了《权祸——青海省司法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王胜德案件警示录》教育宣传片,在青海各地组织党员干部收看。要求领导干部从王胜德违规违纪案件中汲取教训,常怀敬畏之心,常存戒惧之意。

  13名厅、处级干部涉案

  王胜德17起受贿发生在他担任青海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的9年间。在单位他一手遮天,单位里人事调动他一人说了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调动方面先后为5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69.5万元。

  2007年至2012年,王胜德担任青海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此期间,他以权营私、以权卖官。

  2007年至2012年,王胜德为张某办理工作调动事宜提供帮助,在2012年至2016年间,先后收受张某给予的贿金6万元;2010年4月,王胜德为青海湖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干部哈某职务提升提供帮助,收受哈某给予的感谢费3万元。

  2010年,曾被青海湖管理局下属一家国企开除的“三假”(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证号)人员寻求王胜德的“帮助”,王胜德不仅帮其解决了工作问题,竟然还提升了他的职务。时后,王胜德收到了7万元的“感谢费”。

  2011年至2012年,王胜德为青海湖管理局旅游管理处干部贾某兼任青海湖旅游公司总经理职务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贾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2年,王胜德承诺为青海湖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干部刘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008年至2015年,王胜德利用其担任青海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干部李某调动及职务升迁多次提供帮助。出于感谢,李某多次向其行贿6万元。

  在担任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的4年多时间里,王胜德仍不收敛,伸手捞钱。

  2013年至2014年,王胜德为青海省柴达木监狱干部秦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秦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2014年1月,王胜德承诺为青海省格尔木强制戒毒所干部杨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其送来的感谢费8万元。

  2014年年初,王胜德为青海红十字医院干部张某协调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2014年年底,王胜德承诺为青海红十字医院干部高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高某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王胜德承诺为青海省门源监狱干部李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李给予的5万元;2014年至2016年,王胜德为西宁监狱干部于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于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2015年至2016年,王胜德承诺为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干部董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其给予的现金5万元。

  为了捞钱,王胜德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2015年5月22日,王胜德女儿在山东某县举办婚礼。王胜德借此机会收受青海省司法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私人老板礼金共计16万元。为避人耳目,他特意在西宁市一家不起眼的公司食堂分两次宴请了40多位送礼者。

  和行贿的商人称兄道弟

  随着职务的升迁,王胜德身边奉承的人越来越多,请吃请喝请办事的商人和老板也越来越多。在灯红酒绿中迷失的王胜德,和这些有利益输送的商人称兄道弟。王胜德在工作上不讲原则,甚至把江湖习气带到工作中。这些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用好酒灌醉了王胜德,用重金砸晕了这位厅官。

  2008年,青海湖管理局实施造价2800万元的景区范围内公路沿线生态环境整治项目,负责项目实施的该局干部高某利用业务往来的便利,从参与该项目的青海某公司套取公款40万元。高某为逃避追究及在工作中得到王胜德的关照,分别于2009年、2012年春节两次送给王胜德现金共15万元。收下赃款后,王胜德对此事睁只眼闭只眼。

  2009年,个体建筑商许某为承揽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投资的项目,与该局干部星某商议后,通过星某送给王胜德现金30万元。

  2011年,时任青海湖管理局局长的王胜德受朋友请托,在局下属国有企业青海湖旅游集团公司发标的青海湖二郎剑景区造价4850余万元的房车营地等项目的招标中,不经招投标程序以议标的方式指定北京某公司承揽该项目,并顺利完工。2012年国庆节前夕,该公司董事长韩某为了感谢王胜德在二郎剑项目上的照顾,及请托已调到省司法厅的王胜德帮忙向青海湖管理局讨要480万元工程尾款,前往王胜德出差下榻的北京市某酒店送给他现金25万元。

  2012年8月,韩某受王胜德委托,帮助王胜德女儿在北京买房,并收到王胜德转账317万元。因韩某介绍的房产产权有问题,没能购买,便将购房款暂存自己处。2013年9月,在王胜德决定不购置房屋后,韩某为感谢王胜德在其承揽上述工程项目及讨要工程尾款事宜上给予的帮助,两次向王胜德之女账户转账350万元。多转的33万元,是其送给王胜德的感谢费。

  2013年上半年,个体建筑商连某请托王胜德帮助其承揽总投资5100余万元的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基建项目,经王胜德打招呼,连某挂靠江苏省某公司中标承揽了该项目。2013年下半年,为感谢王胜德,连某送上现金12万元。

  办案机关在侦办王胜德涉嫌受贿一案时,发现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与王胜德之女之间有私人资金往来。针对该线索,办案机关对韩某进行了询问,他如实交代了向王胜德行贿5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4月24日,韩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某公司只参加了青海湖二郎剑景区房车营地项目等工程招标报名,没有实质参与公开招标。且在没有土建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挂靠湖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参与青海湖二郎剑景区房车营地项目配套的土建工程、接待中心和演艺广场等工程项目施工,受贿人王胜德在此过程中给予了帮助,被告单位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58万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韩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20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韩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斩断欲望之手接受法律严惩

  2016年10月20日,王胜德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就该案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胜德利用其担任青海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某公司等单位和许某、连某等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升迁、调动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胜德的亲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额退缴在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胜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胜德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鉴于被告人王胜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2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胜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8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胜德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被办案机关“双规”前已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要向领导汇报上诉人在北京购房款的基本情况,但在约定的时间汇报之前就被双规,导致自首行为未能实施;省纪委最初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第二次却又“复函”证明在上诉人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前已掌握了收受韩某25万元的事实,以此否定上诉人的自首行为,但该复函无证据证明,且与前次证明自相矛盾,应采信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认定上诉人的自首行为;上诉人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原判却未充分考虑,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青海省纪委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关。上诉人是否构成自首并不以办案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最终依据,还应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综合认定。在案证据表明,青海省纪委在接到王胜德违纪问题的线索后展开调查,在初步掌握王胜德收受韩某25万元贿赂的事实后,将王胜德传唤到指定谈话地点谈话,王胜德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因此,青海省纪委在找王胜德谈话时已掌握王胜德受贿问题。王胜德在被“双规”前确实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过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但该电话内容无法核实,王胜德的行为未能形成主动投案的客观事实,短信内容亦不能证明联系秘书是要向领导汇报违纪情况。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西宁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王胜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足额缴纳罚金,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但结合王胜德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王胜德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酌予从轻处罚。

  2018年5月15日,西宁市中院终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王胜德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8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胜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诉人王胜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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